據海關發布消息,近日,大鵬海關聯合深圳海關風險防控分局對某企業申報異常情況開展分析后,認為其存在較大的出口偽瞞報風險,立即對該企業申報出口為“碎石”的一批貨物下達風險布控指令。
經現場查驗及后續鑒定,發現該批貨物實際為禁止出口商品天然砂,共計26.5噸。目前,該案件已移交海關緝私部門處理。
對此,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1、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87號,天然砂是我國禁止出口的貨物(臺港澳地區除外)見下表;體現在監管條件上:2505100000、2505900090的監管條件有“8”即禁止出口。
2、對港澳地區可以出口,但需申領出口許可證,天然砂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屬于限制類貨物。據商務部消息,2022年8月3日起決定暫停天然砂對臺灣地區出口。
3、如果出口目的地為港澳以外地區,天然砂屬于禁止出口貨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上述數量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如果出口目的地區為港澳地區,則屬于限制類出口貨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仍然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貨物罪處罰。但是,從立法者意圖來看,將限制類的貨物擬制成“禁止類貨物”應當考慮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六)“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宜,以體現罪責均衡。
5、天然砂的價值不高,涉案人員非法獲利往往很少,但走私天然砂出口的刑事責任很重,實踐中亦有相關人士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偽報品名走私出口天然砂在實踐中是個重罪。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歡迎轉載、分享,請注明來源及作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