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7期】
近日,汝城法院成功化解七百余萬元工程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按期兌現了款項,一起長達近十年的爭議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01
基 本 案 情
2015年12月,朱某某承建了郴州某公司位于汝城縣的生產廠房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竣工后,郴州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多年來,朱某某數次到該公司要求結算工程款未果,朱某某無奈將郴州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工程款21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案件審理過程中朱某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郴州某公司支付700余萬元工程款及資金占用費。隨后郴州某公司提起反訴,主張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朱某某返還工程款180余萬元。
02
調 解 過 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分析案卷材料,發現案件的關鍵在于工程量的核算,如果雙方能自行核對工程量,案件就能取得突破性進展。隨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到法院進行庭前調解,但雙方糾紛持續長達近十年,工程量無法核算,另雙方對工程單價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陷入僵局。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減少訴累,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面對面進行核算工程量,但雙方分歧較大均未核實成功。承辦法官隨后將案件排期開庭,庭審中,雙方就各自的主張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及辯論。但雙方依然未能就工程量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釋明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評估,并闡明了評估鑒定的相關事宜及法律后果。雙方當事人意識到繼續爭執下去只會兩敗俱傷,化干戈為玉帛才是上策。經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郴州某公司支付朱某某工程價款50余萬元,現郴州某公司已向朱某某支付了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今年以來
汝城法院牢固樹立“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理念,堅持“調解優先”“以調促和”原則,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為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汝城法院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助力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以“如我在訴”意識在法律規定內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方案,更好實現雙贏。
「供 稿」羅正德、周華勇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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