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興公司及其實控人李麗芬捏造房產代持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致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局依法予以立案偵查。”
近日,深圳市順平達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順平達投資”)向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報案,稱中山寶興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寶興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李麗芬涉嫌虛假訴訟。
公開資料顯示,順平達投資為深圳市龍崗區的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為投資舉辦實業、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國內貿易等業務。
順平達投資的報案材料稱:2012年5月,順平達投資關聯公司深圳市順平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平達實業”)、寶興公司以及香港商人陳就光簽訂《合作協議書》,旨在解決寶興公司、陳就光高息借貸造成的資金壓力和經營困難,順平達實業愿意為其提供3500萬元的替換資金。其中,2800萬元用于購買陳就光的房產,該款以寶興公司的排污許可證作質押,其余700萬元用寶興公司的機器設備抵押。
2012年7月12日,上述款項陸續到賬后,陳就光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鎮古河街2號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證書為中府國用(2012)第易0400372號、房地權證書為粵房地權證中府字第0212051354號],權利人由陳就光變更登記為順平達投資,順平達投資再將上述房產以每月80萬元(其中有部分是借款利息,后降為50萬)的價格返租給寶興公司。從2012年8月14日至2017年4月6日,寶興公司向順平達投資支付房租和利息共計13362892.03元。
由于寶興公司在2017年4月之后拒不交納房租,也不歸還借款,順平達投資不得不于2017年5月25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7)粵2072民初6281號,請求法院判令寶興公司支付租金。最終,法院以本案屬于讓與擔保為由,駁回了順平達投資的起訴。
此后,出借人再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海合作區法院一審作出的(2021)粵0391民初28號民事判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的(2022)粵03民終25331號民事判決,判決寶興公司應向出借人歸還本金人民幣33256397.39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五年期以上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資金占用費,陳就光對本金人民幣25416765.59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深圳中院作出上述判決的時間是2024年3月30日,而就在該判決下達的三天前,即2024年3月27日,寶興公司捏造登記在順平達投資名下的房產是陳就光為其代持的虛假事實,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院判令解除陳就光與寶興公司之間就位于中山市三角鎮古河街2號,原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證字第C5521846號、土地證號為中府國用(2007)第040450號土地房產的代持關系;判決確認位于中山市三角鎮古河街2號,房產證號0212051354、土地證號國(2012)易0400372登記的土地房產屬于寶興公司所有;判決順平達投資將位于中山市三角鎮古河街2號,房產證號0212051354、土地證號國(2012)易0400372登記的土地房產過戶給寶興公司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
該案訴訟過程中,寶興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虛假證據。
其一、提交復印件忽悠法院,明目張膽地證據造假。
寶興公司分五次向法院提交了近1000頁的書面證據,但其絕大部分證據都是復印件,且無法提供原件進行核對,甚至還提交了空白的“收款收據”、白條等書證,明目張膽地證據造假。
例如:編號為08873201的收款收據、編號為8338798的收款收據;
落款為“李僉平”“紹興某電器公司”的白條。
其二、捏造2005年7月29日陳就光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寶興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日,公司成立時法定代表人為“丘狄”,2007年5月18日變更為“陳響偉”,2008年1月31日變更為“陳就光”,2012年12月28日變更為黃嘯峰,2018年1月25日變更為李逸斌。
法院查明陳就光于2008年1月31日才擔任寶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寶興公司提交的其于2005年7月29日與中山市民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復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簽字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陳就光”。
陳就光能“穿越時空”去擔任寶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顯然,該證據同樣涉嫌偽造。
其三、寶興公司與陳就光簽訂協議,進一步虛構房產代持事實。
為了進一步虛構房產代持事實,寶興公司還于2019年4月15日炮制了一份與陳就光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載明:乙方(陳就光)以粵房地證字第C5521846號作價入股成為甲方(寶興公司)股東,出任法定代表人。陳就光同意以原告二的身份與寶興公司一并起訴順平達投資,寶興公司承擔相關費用。如該案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認將涉案的房產及用地過戶至乙方陳就光名下,陳就光確認涉案的房產及用地已是作為甲方的入股,陳就光將無條件配合涉案的房產及用地過戶至甲方名下,過戶產生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但是,陳就光在寶興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則明確答辯稱:其與寶興公司就上述土地房產不存在任何代持關系,寶興公司訴求解除代持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已過訴訟時效。
陳就光表示,他祖籍在中山市三角鎮,擁有祖上傳承的土地,20世紀90年代,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號召他等移居香港人士回鄉投資實業,因此他在1996年、1997年先后購入兩塊位于高平工業區的化工用地土地使用權(共同組成案涉土地),購入價共計230萬元,遠遠早于寶興公司成立,并對土地和房產辦理產權登記。寶興公司在廠房建成之前并沒有實際經營,由他先后轉給寶興公司2000多萬元,因此案涉廠房資金來源為他,并非寶興公司。且案涉土地房產登記在他的名下,雙方并不存在任何代持關系。案涉土地房產于2007年首次登記于陳就光名下,于2012年6月變更登記在順平達投資公司名下,截至寶興公司本案起訴,寶興公司從未向他主張過代持,也未要求解除過代持協議,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此外,各方互相進行了多次訴訟,陳就光均陳述以物抵債,寶興公司并未就此提起上訴,也未主張解除代持協議。同時寶興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代持協議證明雙方存在代持關系,其所稱的代持關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寶興公司作為具備登記產權資格的主體,根本沒有必要委托陳就光代持,寶興公司主張代持的陳述不符合常理。
陳就光于2012年10月左右已將寶興公司交由李麗芬經營管理,并逐漸淡出甚至退出經營,在寶興公司無法清償順平達投資公司債務時,已確認案涉土地房產歸順平達投資公司所有,但李麗芬打算爭奪案涉土地廠房。陳就光認為,案涉土地房產應當歸順平達公司所有,以免衍生其他訴訟。
從陳就光的答辯分析,寶興公司炮制房產代持關系是事實,且整個過程都是由寶興公司實控人李麗芬一手策劃,以達到其非法目的。
其四、寶興公司提交的證據恰恰證明陳就光是案涉土地房產的權利人。
寶興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僅不能證明其是案涉土地房產的產權人,反而證明案涉土地房產就是由陳就光投資興建的事實,同時還暴露出寶興公司內部存在挪用資金、職務侵占、偷稅漏稅等違法問題。
例如:2005年12月27日,中山市墻體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的《專項基金繳費通知書》,通知的對象是“陳就光”,該款繳款的主體也是“陳就光”。
2006年1月12日,中山市三角鎮建設管理所開具的“村鎮設施配套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證明繳費的對象正是“陳就光”。
倘若寶興公司是案涉房地產的權利人,作為行政機關的中山市墻體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山市三角鎮建設管理所,為什么不是通知寶興公司向中山市財政局財政賬戶繳費、而是偏偏通知陳就光?以此充分說明,陳就光就是案涉土地房產的權利人,其與寶興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代持關系。
由于寶興公司虛假訴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2024)粵2072民初38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寶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綜上,順平達投資公司認為,寶興公司及其實控人李麗芬捏造房產代持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致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已嚴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且嚴重侵害了順平達投資的合法權益,已涉嫌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順平達投資表示,多年來,李麗芬一直在中山甚至廣東橫行霸道,擾亂司法、坑害民企,無人敢查敢管。對此,順平達投資質疑,究竟是誰在為李麗芬充當保護傘?就連這次虛假訴訟,受案法院也表現得十分仁慈,沒有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因此,順平達投資向中山市公安局報案,請求中山公安依法對寶興公司及其實控人李麗芬予以刑事立案,維護司法權威和順平達投資的合法權益。
那么,中山公安將對順平達投資的報案如何處理?對此,我們將進一步關注!(來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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