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萬元轉賬,
究竟是表達真心的贈與,
還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彩禮”?
當曾經的甜言蜜語變成如今的呈堂證供,
該如何界定這段感情中的金錢往來?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情侶間戀愛分手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原告吳某通過紅娘介紹與被告李某見面相親,后雙方通過微信陸續聯絡,期間李某表示喜歡大方的對象。后吳某與李某于2022年3月正式確立戀愛關系,并表示每月愿意給李某轉賬。
2022年3月至10月期間,吳某通過微信先后向李某轉賬共計15筆,除去“520”“1314”等特殊含義數字外,剩余款項共計10余萬元,轉賬附言、微信聊天記錄包含有“買什么你自己做主”“我心甘情愿”等。
2022年11月,吳某購買戒指欲求婚李某。李某表示拒絕,要求吳某把戒指退掉,并表示達到一定經濟條件后才會考慮結婚,如吳某做不到可分手后再另行相親。后吳某與李某于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生爭吵并分手,吳某于2022年12月要求李某歸還10余萬元,遭拒后兩人多次溝通,均未果。
吳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認為上述款項均系其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李某,現李某的行為構成了對吳某感情的欺騙,請求判令被告李某返還全部贈與款項。被告李某辯稱,原、被告間并未以結婚為目的進行戀愛,原告主張的涉訟款項均是戀愛期間的自愿支出,也非用于雙方共同生活。
人民法院裁判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款項能否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進而可由吳某主張返還。
關于涉訟款項的性質。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現原告主張贈與被告的涉訟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當對以結婚為目的或條件加以證明。但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戀愛尚未到談婚論嫁階段,原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贈與涉訟款項具有彩禮性質,也無法證明雙方就贈與附加締結婚姻的條件或對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有過約定,因此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系以結婚為目的或條件贈與涉訟款項。相反,雙方聊天記錄顯示,交往期間雙方陸續談及“你自己做主”“我心甘情愿”等內容,且雙方亦確認對于原告另行贈送的鉆戒,被告并未收取。可見,贈與涉訟款項是戀愛期間原告為維系感情和關系的一般贈與,現贈與行為已完成,原告因雙方分手而要求被告返還相關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締結婚姻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在不構成彩禮的情形下,不應將結婚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或者義務,該請求權基礎本身欠妥。情侶之間在戀愛期間不僅有錢財的投入,更有情感的付出,法院提示各方,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不用金錢來衡量婚戀的幸福,形成積極向上、文明健康的新時代婚姻文化。
綜上所述,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關系中的財產給付行為往往涉及情感表達與法律關系的交織,一旦感情破裂,極易引發贈與款項是否應當返還的爭議。如何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合理界定財產返還的邊界,對此,法律既需尊重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也要審慎區分一般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界限,以平衡雙方權益。
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戀愛期間款項的贈與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各執一詞。法院通過對贈與行為性質、婚姻自由邊界的厘清,確立了戀愛期間財物糾紛的裁判規則,既闡明了涉訟行為的性質,亦倡導理性健康的婚戀觀念。
一
贈與的性質應以明確約定或客觀證據為認定依據
贈與合同以無償性為基本特征,其成立以贈與人明確作出贈與意思表示為前提。本案中,原告吳某主張涉案款項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就此達成合意。相反,從轉賬附言及聊天記錄中的措辭可以看出,吳某彼時的給付行為更符合一般贈與的法律特征。因此,戀愛關系中的財產給付原則上推定為一般贈與,主張構成附條件贈與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否帶有“類彩禮”性質應綜合給付金額、用途及當地婚俗等判斷
彩禮作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財物,其返還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對于戀愛期間具有特殊意義的給付行為,如含有“520”“1314”等特定數字的轉賬,通常認定為情感表達性質的一般贈與。而對于大額財產給付,是否帶有“類彩禮”性質進而可判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結合當地婚俗、實際用途等因素綜合認定。
本案中,雖然涉案金額較大,但缺乏證據證明其與締結婚姻存在直接關聯,且對于帶有結婚目的的戒指,被告明確拒絕收取,雙方亦未至談婚論嫁階段,故該些款項不構成“類彩禮”性質。
三
除彩禮外,婚姻自由原則禁止對財產給付變相設定結婚義務
現代婚姻制度強調婚姻自由原則。本案裁判明確指出,不能將財產給付行為簡單等同于締結婚姻的要約,更不能因戀愛關系終止而當然產生財產返還請求權。這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助于引導公眾樹立健康的婚戀觀念。健康的婚戀關系應當建立在相互尊重、真誠相待的基礎上,而非簡單的物質條件的交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陳宇琦
民事審判庭庭長
成栩慧
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供稿 | 民事審判庭
文字 | 陳宇琦 成栩慧
責任編輯 | 阮韋涵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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