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也屬于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之一。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篡改、偽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那么,在日常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踩“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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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聊天記錄舉證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主體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光是頭像名字和當事人對應并不能達到證明效果,因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內容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是真實和完整的,畢竟網上有“聊天記錄“生成軟件可能偽造聊天記錄。
因為存在前述問題,法官對聊天記錄的態度較為審慎,一般需要取得對方認可,這就有一定難度了。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要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或由證人證明微信號與當事人的對應關系(參考(2015)靖民初字第2821號)。
如果要求騰訊協助,可以根據本人掌握的資訊,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調取事項準確表述應為:微信實名認證信息。騰訊法務審查較嚴,如果表達不準確,可能會拒絕提供。
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做公證,這可以極大提高證明力。但公證員只能對當事人產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對“完整性“的證明則可能無能為力。(公證費可能需要近千元)
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確認自己的身份。
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記錄,以及”備份聊天記錄“的功能。另外,為避免刪除部分聊天記錄斷章取義的情況,法官一般會比照雙方手機中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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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的故事
王老板開了一家公司,鄧女士曾向王老板購買了一些茶葉、茶具等產品,價值兩萬多元,和王老板商量,等過段時間再付。為了客戶資源,王老板便答應了,隨后匆匆做了份提貨清單讓鄧女士核對,核對完后鄧女士在清單上簽了字。王老板還細心地開了收款收據,告訴鄧女士等她下次來付錢的時候直接把收款收據帶走就行。
王老板很快把這事忘了。八年后,王老板整理賬目時,發現鄧女士欠的貨款至今未付,便找到了她??墒赂舳嗄?,鄧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沒在王老板那買過東西。王老板只能起訴到法院。
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開庭的時候,鄧女士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當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
此時,王老板卻犯了難,因為生意往來較多,他有個習慣——經常清理聊天記錄,手機里的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由于王老板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最終法院對此微信聊天記錄不予采信。
好在王老板提交證據時,一同提交了當初交易時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鄧女士欠付貨款的數額,法院據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訴請。
這里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時,要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電腦上備份聊天記錄。
看了王老板的案例,你是不是心里會有疑惑:微信聊天記錄要怎樣才會被法院當證據采信呢?李老板的做法就值得大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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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板的故事
李老板與張老板很多年以來素有業務往來。李老板一天對賬后發現張老板還有20多萬元的貨款沒有付清,便直接向張老板討要,可張老板卻說明明只欠李老板六七萬元。雙方各執己見,李老板只能起訴到法院。
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與張老板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
可沒想到,開庭時,張老板直接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懷疑微信聊天記錄是虛假的、偽造的。
李老板當庭拿出手機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號、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了語音。當法官問張老板該微信賬號是否是其所有時,張老板只能點頭承認。
面對確鑿證據,張老板坦言:跟李老板也合作了這么久了,希望能夠和李老板再好好核對下,確認貨款后一定如數支付。最終張老板和李老板達成調解協議。
聊天記錄的正確打開方式
通過李老板的案子,我們不難發現:起訴時,應當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以此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
同時,應當提交完整不間斷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開庭時,應當根據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電子數據并不意味著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刪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
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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