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商場進行電梯檢測單位檢測質量抽查時發現吉林省中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在對上述地址一部電梯進行檢測時未對上方扶手帶入口保護裝置出口處開關進行檢測和未進行下行方向的運行測試。此外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某大廈檢測的一部電梯“應急救援試驗”“緊急報警裝置”等檢測項目的檢測結論與現場情況不符。經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指定管轄,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予以合并立案調查。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本案中負有責任的現場檢測人員也依法立案并作出了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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