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冬日的陽光下,宜賓吾悅廣場商賈云集,一派繁榮而溫暖的景象。但是,參與吾悅廣場建設的220名農民工心里冰涼:年關到了,拖欠的工資至今無著落。
該廣場是新城控股集團旗下的城市綜合體項目品牌。新城控股集團創立于1993年,總部設于上海,是國內首家實現B股轉A股的民營房企,2015年在上交所A股上市(601155.SH)。這家千億企業曾因其創始人、前董事長王振華2019年猥褻兒童一案而被全球聚焦。截至2024年9月30日,該公司在全國開業及在建的吾悅廣場城市綜合體達199座。
宜賓吾悅廣場的業主是新城控股成立的項目公司——宜賓恒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宜賓恒仁公司”)。該廣場是宜賓市翠屏區2021年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協議總投資45.5億元,系翠屏區組團建設的代表性綜合體,商業街區、住宅區和商店為當地民眾提供便利的購物和生活場所。
宜賓吾悅廣場
2021年6月21日動工,2024年9月27日開業,吾悅廣場其間總是建建停停,糾紛不斷。一名參與建設的農民工告訴風雷財經:“承包單位缺錢,主材供應斷斷續續,我們被耽誤的時間太多,說起是一個大項目,我們掙的工錢卻不多。”
2024年3月底,項目又停工了,引起了廣大材料商和農民工的恐慌,建設單位試圖將總承包單位四川永杉公司趕走,遭到沒有拿到工資的農民工的堅決抵制。3月27日,宜賓翠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安全站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叫停項目施工。
2024年4月1日起,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員毀掉工地圍墻,推倒障礙物,沖擊并強占施工場地,與項目原來的施工人員形成激烈對抗,幾乎釀成流血沖突事件。翌日,勞務單位重慶創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重慶創超公司”)向地方黨委、政府提交《關于宜賓吾悅廣場違法發包、不法人員沖擊施工現場,制造重大安全隱患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緊急報告》。
重慶創超公司向地方黨委、政府提交緊急報告
2024年4月1日下午,在宜賓市翠屏區住建局副局長鄭磊主持的協調會上,宜賓吾悅廣場項目的負責人田毅坦言:“這個項目是通過招投標發包給自然人周小超的,周小超當初借用湖南的一家建筑公司資質中的標。后宜賓稅務部門考慮到稅收因素,要求開發商發包給當地建筑企業施工,周小超就又掛靠四川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3年初,東茂公司退出,周小超則安排四川永杉建設有限公司(簡稱“四川永杉公司”)承接,成為吾悅廣場的施工單位。”
四川永杉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公司地址2022年8月從南充市閬中遷至成都市高新區,2023年2月再遷至宜賓市翠屏區,股東經過數次變更,現在為周小超(持股75%)、鄧子涵(持股25%)。
宜賓吾悅廣場被違法發包
官方“見證和協調”的兩份違法《協議書》
2024年4月3日晚,宜賓市翠屏區住建局召集宜賓恒仁公司、四川永杉公司和重慶創超公司在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開會。在這個會上,恒仁公司和永杉公司簽訂了有關大商業項目的施工切割《協議書》;永杉公司和創超公司進行了結算并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和《債權轉讓通知書》,永杉公司將其在恒仁公司的部分債權,轉讓給創超公司以支付勞務工程款。
創超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三家公司原計劃簽訂三方協議解決勞務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宜賓恒仁公司臨時變卦不愿簽,后來才采取債權轉讓的模式。“當參與施工的各個班組得知《協議書》的內容后,都覺得難以接受,認為是宜賓恒仁公司暴力清場沒成功后借助政府的力量趕走原來的勞務班組。”一名農民工說。
《協議書》提到:“在宜賓市翠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翠屏區公安分局的見證與協調下,就宜賓翠屏吾悅廣場大商業項目合同后續切割、結算、支付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乙方(四川永杉公司)未完工部分由甲方(宜賓恒仁公司)指定新勞務單位進場施工;乙方同意本項目后續新勞務單位施工繼續延用乙方總包資質,后續項目施工過程中及施工完成后,乙方應配合完成包括按備案要求提供管理人員名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交付、結算等所有工作。”
重慶達美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家偉說:“發包方指定新的勞務單位延用永杉公司資質施工,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翠屏區住建局參與和協調下達成這樣的協議,不但沒有盡到監管的職責,還知法犯法。”
協議書
《協議書》還載明:“在宜賓市翠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政府職能部門、翠屏公安分局的見證與協調下,乙方承諾將宜賓翠屏吾悅廣場大商業項目工地無條件騰退給甲方,若乙方未按期完成本條承諾事項,住建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采取強制措施并清場。”
《協議書》遭到各個班組抵制。其后幾天,大量不明身份人員繼續不斷聚集吾悅廣場,和施工班組爭奪施工場地,事態越演越烈。2024年4月9日,宜賓市翠屏區住建局和翠屏區公安分局再次召開緊急會議。
在翠屏區住建局、翠屏公安分局的見證與協調下,宜賓恒仁公司和四川永杉公司簽訂新的《協議書》,對2024年4月3日的《協議書》上述明顯違法的條款悉數保留。
“他們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繼續對勞務單位構成威壓之勢,加上翠屏區住建局領導當場對重慶創超公司能夠獲得所有的勞務工程款打包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選擇黯然退場。”勞務單位一參會人員告訴風雷財經,簽訂這些法律文件的時候,公安機關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給我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想到政府部門要強制性清場,我們哪里還敢提什么要求?”
西南石油大學法學副教授崔金星表示:“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對民事主體采取強制措施,也沒有權利進行清場。讓幾個民事主體在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下簽訂這些民事協議,且協議中出現諸多明顯違法的條款,與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相違背。公安機關有違反規定不當干預經濟活動之嫌疑。”
宜賓吾悅廣場一參建單位的員工說:“政府為了打造好的營商環境,為招商引資的企業提供優質的服務,我們是理解、支持的。但是,政府機關突破法律底線,幫助上市公司脅迫小微企業,甚至不顧及處于極端弱勢地位的農民工,這反而是在破壞營商環境。”
被清場后的艱難維權
重慶創超公司被清場后,開發商宜賓恒仁公司并沒有按照債權轉讓的要求向其支付款項,而是直接向四川永杉公司付款。創超公司2024年7月19日向恒仁公司發出律師函,沒有得到任何回復,被迫走上艱難的司法維權之路,將恒仁公司、永杉公司推上被告席。
創超公司一位負責人感到很無助:“公司為這個工程,與農民工、材料商和設備租賃商已經發生了十多起糾紛案件,成為被執行人和失信人,法定代表人連高鐵都不能坐。原以為這個案子最簡單不過了,我們是項目的實際勞務施工單位,獲得債權不但是善意的,而且完全是無奈之舉。如果他們能夠給我們現金,我們何必要他們的債權呢?我們的訴請只有大約1500萬元,我們以為案件會很快得到解決,但事情的發展遠非如此。”
2024年8月19日,重慶創超公司申請網上立案,翠屏區法院審核不予通過。創超公司于是又郵寄紙質立案材料,同時申請財產保全。翠屏區法院工作人員一直勸說創超公司放棄財產保全,就會盡快立案、開庭,否則還需要等很久。無奈之下,創超公司撤回財產保全申請,9月26日才收到繳費通知。
翠屏區人民法院
翠屏區法院前后發了6次開庭傳票,開庭時間分別定為2024年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5日、11月7日、11月29日、12月9日。但只有在11月7日、12月9日開了庭,其余幾次都是宜賓恒仁公司原因而被取消。
案件原本適用簡易程序,2024年11月7日第一次開庭時更換了法官,后又轉為普通程序,由兩名副庭長和一名員額法官組成合議庭,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宜賓吾悅廣場大商業項目和住宅二期項目在2024年4月9日后依然由永杉公司繼續施工,永杉公司在恒仁公司的(到期)債權至今一直都在不停地累積。
2024年11月21日,翠屏區法院根據重慶創超公司申請,向恒仁公司和永杉公司發送《責令提交證據通知書》,責令被告提交吾悅廣場大商業2024年4月9日前施工部分和之后施工部分,以及吾悅廣場住宅二期項目從2024年4月9日至申請日的工程款(收取)支付合計金額,包括提供(收)付憑證、銀行流水和以物抵債協議等工程款收付資料。
2024年12月6日,四川永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吾悅廣場大商業2024年4月9日前施工部分及2024年4月9日后共收取了2884萬元的證據,未提供另外兩部分工程2024年4月9日后的收款證據。
而宜賓恒仁公司直接拒絕提供這些證據,認為“與本案無關”。翠屏區法院《責令提交證據通知書》載明:“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由宜賓恒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永杉建設有限公司掌握,原告無法獲取,且與本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重慶創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翠屏區法院《責令提交證據通知書》
創超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風雷財經:“根據我們掌握的信息,恒仁公司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并未按通知要求向我公司支付款項,而是繼續向永杉公司施工的幾個分部項目支付工程款至少超過8000萬元。”
勞務單位的困惑
“我們沒有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債權轉讓是惡意的,是逃避執行”,“債權轉讓的時候恒仁公司收到協助執行通知”——宜賓恒仁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這樣陳述。
“債權轉讓的一系列協議都在公安局簽訂的,恒仁公司的負責人到場,公安機關和住建局領導都見證了。為了防止恒仁公司耍賴,我們通過直接現場送達、EMS郵寄送達、電子郵件送達、微信送達等方式,將債權轉讓協議和通知書給了恒仁公司,他們居然說不知道債權轉讓這回事。”創超公司的工作人員說。
創超公司的一名負責人表示自己百思不解:“我們勞務公司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被他們清理出場,沒有拿到工程款,只獲得了轉讓的債權,為什么還說我們是惡意的、逃避執行?那么,恒仁公司在債權轉讓后還繼續向永杉公司支付了幾千萬元,又算什么?新城控股集團作為一家全國知名的房地產企業,怎么能夠說出這樣的話、做出這樣的事?”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徐以祥認為,創超公司獲得債權是否善意,是判斷其是否存在逃避執行問題的關鍵。“逃避”一詞本身就帶有貶義色彩,暗示著非善意行為。若恒仁公司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前,已經收到法院要求協助執行永杉公司債權的通知,那么恒仁公司在向永杉公司支付工程款時,理應預留相應款項。恒仁公司在永杉公司轉讓債權后,仍向永杉公司支付了數千萬元工程款,由此可以合理推斷,恒仁公司已預留的永杉公司到期債權金額,完全能夠覆蓋協助執行的金額以及創超公司受讓的債權金額。這表明創超公司獲得債權是善意的,不存在逃避執行的問題,債權轉讓不存在效力上的問題。
2024年4月8日,不明身份人員占據施工場地
案件在2024年12月9日已經完成了法庭辯論,宜賓恒仁公司卻還在不停地向法院遞交各種統計表和證據,法院恢復法庭調查。重慶創超公司再次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到翠屏區公安分局調取執法記錄儀形成的視聽資料,以及責令被告提交相關證據。
創超公司的工作人員說:“我們在等待法院的決定,不知道案件何時了結,年前農民工如果還領不到工資,我們不知道該如何面對,但我們維權的決心絕不動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