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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處置中,簽訂書面協議是明確權利義務的重要方式,但協議簽訂后一方反悔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北京一起案件中,女兒與父母簽訂協議約定戶口遷出后父母支付 150 萬元,父母以受欺詐脅迫為由拒付,法院經審理依法支持了女兒的訴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
被告:林建軍、趙桂芬(林曉父母)
案外人:林強(林曉弟弟)
(二)事件經過
林建軍與趙桂芬育有女兒林曉和兒子林強。登記在林建軍名下的五號房屋,由家庭拆遷補償款購買。2021 年 5 月,林建軍、趙桂芬將五號房屋以 600 余萬元出售給他人。因林曉戶口登記在五號房屋內,為順利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林曉與父母就戶口遷出及另一套房屋過戶事宜協商一致。
2021 年 5 月 14 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
林曉將戶口從五號房屋遷出后三個月內,林建軍、趙桂芬一次性支付林曉 150 萬元;
林曉借用弟弟林強名義購買的六號房屋具備過戶條件時,父母應配合林強在一個月內辦理過戶,若林強拒絕或提出不合理條件,由父母支付林曉 100 萬元房屋折價款;
任何一方違約需賠償守約方 50 萬元違約金。
協議簽訂當日,林曉即遷出戶口。后六號房屋具備過戶條件,但林強未配合過戶,林曉選擇另行向林強主張權利。林曉多次要求父母支付 150 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
此前,林建軍、趙桂芬曾以《協議書》系贈與合同為由起訴要求撤銷,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協議為對待給付關系,非贈與合同,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爭議焦點
案涉《協議書》是否因欺詐、脅迫而可撤銷?
林建軍、趙桂芬是否應按協議約定支付林曉 150 萬元及違約金?
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應全額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協議效力的認定
法院對協議效力的審查:
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已生效判決明確認定《協議書》為對待給付合同關系,非贈與合同,林建軍、趙桂芬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認定,故協議性質已依法確定。
撤銷事由的舉證:林建軍、趙桂芬主張協議系受欺詐、脅迫簽訂,稱二人系文盲不識字、受女兒辱罵脅迫簽字,但僅提供住院病歷等證據,未能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客觀事實。錄像、在場人員證言等關鍵證據缺失,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合同有效性判斷: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體現了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置的真實意愿,應認定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的審查
法院對履行義務的審查:
義務履行的事實:林曉已按協議約定履行戶口遷出義務,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林建軍、趙桂芬應按約支付 150 萬元,其以五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拒付,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
抗辯理由的合理性:林建軍、趙桂芬主張房屋出售僅需向買受人支付 10 萬元戶口違約金,與協議約定的 150 萬元差距過大,但該抗辯混淆了對外合同義務與家庭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協議的對內效力。
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協議約定的 150 萬元系林曉配合戶口遷出的對價,屬于雙方自愿約定的權利義務,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三)違約金的調整
法院對違約金的審查:
違約金約定的效力:協議明確約定違約方賠償 50 萬元違約金,該約定本身合法有效,但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綜合確定。
實際損失的舉證:林曉未提供證據證明因父母違約造成的具體損失數額,50 萬元違約金明顯高于資金占用的通常損失,存在過分高于損失的可能。
公平原則的適用:考慮到雙方系家庭成員關系,糾紛源于家庭財產處置分歧,而非惡意違約,法院依據職權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既維護守約方權益,又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林建軍、趙桂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林曉 150 萬元及違約金(以 150 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駁回林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家庭協議的訂立要點
書面形式的必要性:家庭財產處置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履行條件和違約責任,避免口頭約定無據可查。協議內容應通俗易懂,重要條款可由專業人士解讀后再簽署。
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協議簽訂過程應體現自愿原則,避免在情緒激動、意識不清的狀態下簽字。老年人或文化程度較低者簽署重要協議時,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或進行錄音錄像留存證據。
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協議不得約定侵害他人權益的內容,如為案外人設定義務需經其同意。涉及房屋、大額款項等重要財產的,應確保處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必要時咨詢律師把關。
(二)舉證責任的承擔
撤銷事由的證據留存:主張合同因欺詐、脅迫而可撤銷的,需提供簽訂合同時的錄音錄像、在場證人證言、報警記錄等直接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的客觀事實,僅憑事后陳述或間接證據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履行情況的證據固定:履行合同義務后應及時留存證據,如戶口遷出證明、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發生糾紛時可有效證明己方已履行義務。
損失證明的重要性:主張違約金時需提供實際損失的證據,如資金占用利息計算依據、因違約造成的額外支出等,否則可能面臨違約金被調整的風險。
(三)生效裁判的尊重與執行
既判力的法律效力: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關系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重復主張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對裁判結果不服的應通過再審等法定程序救濟。
誠信履約的重要性:家庭成員間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避免因財產糾紛傷害親情。對協議履行有異議的,可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而非單方違約拒付。
違約金的合理約定:約定違約金時應兼顧公平原則,避免約定過高或過低。約定過高的,法院可依法調整;約定過低的,守約方可請求增加,以彌補實際損失。
本案判決再次明確了 “契約必守” 的法治原則,強調了家庭協議中意思自治和證據留存的重要性。家庭成員在處置財產時,應增強法律意識,通過規范的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留存關鍵證據,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兼顧親情維系與家庭和諧。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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