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在歷經11年的法律維權之戰中,再次取得了對福建省海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欣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終審勝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2024)浙06刑終127號刑事生效判決,認定海欣公司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和拒不執行判決罪,彰顯了新和成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堅定立場和對侵權行為零容忍的決心。
此案相關的系列案的起源可追溯至2008年,當時福建省福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抗公司”)向時任公司車間主任的俞某非法購買了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資料。2010年,俞某攜帶涉案技術秘密資料跳槽至福抗公司。其后,福抗公司將涉案技術秘密資料交付給海欣公司進行實際生產,并安排俞某到海欣公司工作。2013年上半年,新和成發現商業秘密被竊取后,立即向紹興市新昌縣公安局報案,從而拉開了一場長達多年的法律維權序幕。
經過新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法院于2016年認定海欣公司、福抗公司及涉案人員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并判處相應的刑罰和罰金。同時通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訴訟程序,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民事再審判決,同樣認定海欣公司等侵害了新和成的商業秘密。
然而,面對明確的法律判決,海欣公司依然置若罔聞,繼續使用新和成的技術秘密進行生產銷售,公然向法律挑戰。公司再次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經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認定海欣公司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和拒不執行判決罪,對其法定代表人施林勃也以相同罪名認定,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并判令沒收案涉設備及技術,禁止海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維生素E及芳樟醇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這一商業秘密侵權系列案件持續時間長達11年之多,充分彰顯了新和成依法維權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信心。系列的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對侵權事實的認定結果遵從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也彰顯了司法機關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任何非法獲取、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同時購買侵權產品的行為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至關重要,此項侵權案再次證明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新和成自成立以來一直注重技術研發和原創商業秘密的保護,此次勝訴不僅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也為整個行業樹立了依法維權的典范。新和成呼吁所有企業共同營造一個尊重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的良好環境。公司將繼續秉持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任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為企業的創新發展和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貢獻力量。同時,新和成也將繼續加強技術研發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斷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為全球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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