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認識同案不同判
先說案例,兩個案件分處兩個不同的省份,一個涉案稅額兩千余萬元,一個涉案稅額四百多萬。一個是企業主,一個被認定為開票介紹方。兩個案件的結果都是五年有期徒刑。在兩個案件中都長期地、充分地跟辦案機關做了很多的交流,同樣印象深刻。其中,在介紹方這個案件中,存在另外一個介紹方因經常居住地原因而移交至另一省份處理,據家屬稱被移交的介紹方最終結果可能是緩刑或者不起訴。
聽了基本情況之后,會不會有一種同類型案件,司法認定差別怎么會如此之大,司法的公正性到底怎么體現的疑問。
誠然,稅額相差巨大,而量刑一樣,難免會讓人有各種揣測,甚至出現當事人久久不能理解司法公正性而打算堅定上訴,但又因為存在擔心抗訴而猶豫不決的矛盾。但無論如何,這個現狀直指司法應當統一,同案應當同判的問題。
很多人疑惑:法律規定統一,為何司法結果不統一?
影響司法的因素很多,同類型案件也不一定結果一樣,有一個原因就是法律規定的區間量刑幅度問題,這也是為了給司法以彈性。
另外還有,每一個案件背景不同,導致司法人員內心確定不一樣。就拿前面兩個案件來看,簡單從外觀上看,幾乎一樣,只是稅額不同。但實際上很多事實并不一樣,比如開票企業是否實際生產經營,有無退稅、自首、從犯和其他影響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以及簽署認罪認罰的階段等等。同時也當然還隱含于卷宗之外的一些其他因素,均可能使辦案人員內心確信并不相同。有人疑問,是不是因為內心確信不同,會導致法律適用的界限被突破。
當然不是。但可能會導致能夠適用的情節被認定與否不同,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間有別。這是認識問題,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比如自首情節,究竟減輕20%還是40%,或者同樣在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如何衡量30%以內的幅度,均會有或多或少的差異。
這些差異就需要結合在案證據以及其他相關事實綜合確定。“簡案依靠規則,繁案倚重方法,疑難雜癥仰仗集體智慧。”越是新型的、復雜的、跨越地域和涉及眾多人員的案件,越可能會發揮集體研究的作用,基于此,辯護就應當是立體綜合的,案內案外有利因素都要充分論證利用。
值得考慮的是,雖然個案中的事實情節不同會導致量刑不能一致,但是如果類案量刑差異太大,確實有損司法權威。為此,精細化量刑要求愈發重要,細化的、精確的司法解釋出臺,以及遴選指導案例等活動,都是縮小該等差異,保證司法一致性的重要工作。
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地方不能截留。同案同判才能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個案審判中,除了需要對案件進行概括論證之外,更需要確切論證,揭示法律事實和具體細節,對影響量刑的情節充分論證,以呈現出判決差異的原因所在,這樣的判決才更有底氣,運用自由裁量權才更有說服力,進而息訟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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