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煙臺市各級人大及人大代表:
新年漸近,煙火寄情。在這充滿希望的時刻,我們期待著傳統的煙花爆竹能點亮煙臺的夜空,傳遞新年祝福。然而,現行的《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存在沖突,影響民眾權益與法治統一,亟待修改,在此我們真誠倡議。
從法律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僅授權地方政府根據實際確定限放或禁放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并非全面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也只是針對不符合質量標準以及在城市政府禁止的時段、區域外的燃放行為進行規范 。但《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禁止燃放區范圍內,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為: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區、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昆崳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的建成區。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該條款在較大范圍內實施全面禁售、禁儲、禁放,與上位法的授權精神和具體規定不符,破壞了法制的統一性。
從民眾需求角度出發,燃放煙花爆竹是傳承千年的習俗,凝聚著濃濃的年味與情感。在安全、環保的前提下適度燃放,能豐富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增強社會凝聚力。全面禁放剝奪民眾傳統習俗權利,讓節日氛圍冷清。
煙臺文化底蘊深厚,傳承弘揚傳統文化是我們的責任。修改條例時,建議合理劃定燃放區域,如在空曠、遠離居民區的特定場所設燃放點;科學設定燃放時間,在春節、元宵節等重大節日特定時段允許燃放;嚴格把控煙花爆竹質量與銷售渠道,確保安全。
我們懇請煙臺市各級人大及人大代表,充分發揮職能,重視民眾訴求,以法律為準繩,及時合理修改《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讓我們在享受現代文明成果的同時,延續傳統習俗,讓煙臺的新年既有安全保障,又充滿煙火氣息。
倡議人:煙臺開發區早班車編輯馮真鵬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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