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持有教師資格證是教師招聘錄用的前提條件,想要當老師,先要過了教師資格考試這道關。而廣西的小羅因為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時,因為攜帶了手機進入考場,即使沒有使用,也被認定為作弊,禁考三年。
小羅不服氣,覺得自己很委屈,將廣西教育廳告上了法庭,但是兩次起訴法院都沒有支持小羅的訴訟請求。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具體案情。(一審: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案號:(2020)桂7102行初186號;二審: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案號:(2020)桂71行終381號)
考試時手機關機但是鬧鈴響起,考生被認定作弊禁考三年
2019年11月2日下午1點到3點,賀州學院正在進行2019年下半年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廣西考區《教育知識與能力》的考試,女生小羅作為考生參加了這次考試,考試期間,大家都在奮筆疾書答題,考場內大家都埋頭答題,很安靜,但是突然響起的手機鬧鈴聲,打破了這一安靜。
下午2點20分左右,突然在考場內傳來了一串的手機鬧鈴聲,這立即引起了監考員的注意警覺,監考員順著聲音的方向來到了小羅的座位處,發現鈴聲是從小羅放在桌上的文件袋里的手機內發出的。
監考員當即要求小羅關閉手機鬧鈴并交出手機,后監考員將小羅帶出考場,領小羅到考務辦公室制作筆錄,筆錄記錄好后,小羅簽字確認。之后,小羅回到考場內繼續考試。
考試結束后,廣西教育廳對小羅攜帶手機參加考試一事進行立案調查,雖然經過調查,廣西教育廳查證了小羅只是攜帶手機進行了考試,中途只是在手機關機狀態下關閉了鬧鐘,除此之外并沒有任何使用手機的行為,但是由于小羅沒有將手機放到指定位置,攜帶了手機參加考試,廣西教育廳依然對小羅作出了《違規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的內容主要是:
第一,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將小羅攜帶手機參加考試的行為認定為作弊。
第二,依照《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出,對小羅作出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理決定。
考生不服,將廣西自治區教育廳起訴到法院,兩次起訴均敗訴
小羅不服這一處理決定,將廣西教育廳起訴到了廣西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撤銷教育廳作出的《違規處理決定書》,并責令廣西教育廳宣布自己的考試成績有效。小羅認為:
落座后,自己便將文件袋放在所坐座位的桌面上。開考信號發出后,自己一直認真作答,下午2點20分左右,自己放置于桌面的手機鬧鈴響了,這是自己平時上班所設置的鬧鈴。
自己的手機在整個考試期間都處于關機狀態,不具有接收和發送信息的功能,省教育廳的處理決定認定自己攜帶了具有發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退一步講,即使自己違反了規定,也僅屬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違紀行為,而不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自己帶手機考試不屬于作弊行為,省教育廳的處理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再退一步講,即使是自己違反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被認定為作弊,也應該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自己當年的成績作廢,而不是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自己禁考三年。省教育廳的處理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那么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對于攜帶關機的手機入場是否屬于作弊以及對小羅作出禁考三年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了認定:
第一,攜帶關機的手機入場是否屬于作弊?
一審法院認為:手機屬于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無論開機與否,都屬于“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認定小羅攜帶手機參加考試的行為屬于考試作弊沒問題。
第二,對小羅禁考三年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一審法院認為:因《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是教育部發布,屬部門規章,而《教師資格條例》是國務院發布,屬行政法規,《教師資格條例》的效力等級高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效力等級。
省教育廳適用《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對小羅的考試作弊行為進行禁考三年處理,適用法律正確。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省教育廳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了小羅的訴訟請求。
小羅不服,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
因為攜帶了關機的手機進入考試,小羅受到了禁考三年的處罰,不得不令人唏噓。所以說,大家在考試的時候一定要引起重視,千萬不要攜帶手機參加考試,只要是攜帶了手機參加考試,無論是否使用、是否關機,都會被認定為是作弊,受到相應的處罰。
同時,在這里提醒大家,無論參加什么考試,都要遵守考場規則、考試秩序,不讓帶的東西一定不要帶進考場、帶去考試,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或者疏忽大意,攜帶了不讓帶的物品參加了考試,導致考試成績被作廢甚至是被幾年禁考,讓自己的努力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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