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乙巳年開篇之辯護思維
刑事案件是一個完整的“小生態”,綜合了人、事、物各種因素。在這個“小生態”中,人的因素最復雜。被告人、被害人、偵查人員、監委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辯護律師和代理律師,還有看不到的案外參與人員,被告人家屬及其家屬托付的關系人,等等。每個參與者的想法又千奇百怪,可以說一個刑事案件紛繁復雜、千頭萬緒。
在如此復雜的局面中,能夠站在被告人角度思考問題的有哪些人呢?一目了然,與被告人站在一起的除了家屬就是辯護律師。為此,一名專業、敬業負責的辯護律師尤為重要,其必須勇敢地站出來為被告人吶喊辯護。
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他并不清楚(不要覺得奇怪),尤其是在法定犯案件中。在筆者承辦的幾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被告人就不能清楚地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還有,被告人是否符合減輕處罰的相關情節其也可能不清楚,比如正當防衛在專業人士看來都有爭議的情況下,被告人更無法理清。
當然,此罪彼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都有法律規定,被告人了解清楚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概念后就能夠作出基本判斷,這些釋法說理的工作,辯護律師在會見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后就會向被告人交待清楚。
只交待罪名、量刑情節,以及做好律師辯護就夠了嗎?當然不是。
辯護律師工作的內容除了前述之外,更多的應該是將辯護思維以及規定背后的邏輯講清楚透徹,使被告人能充分理解和運用,能與辯護律師進行有效配合,共同做好有效辯護。
簡言之,辯護思維就是出罪思維。出罪思維是辯護律師和被告人都要具備的一種思維。當然,也因為二者天然的立場原因而理應具備的。但囿于性格、經歷以及環境和適用環境能力等原因,并非每一個被告人都天然具備該思維。比如悲觀心態的人,極易陷入指控思維而愈陷愈深,從而無法有效完成自我辯護,并有效配合律師辯護工作。這是要警惕的,也是律師在跟被告人溝通發現后要及時糾正的。
怎樣才能培養辯護思維,有了辯護思維又有何用?
辯護思維首先要求被告人和律師無比重視辯護的作用。指控就必然有罪的認識是辯護思維形成的第一核心障礙,應當摒棄。沒有當將軍之心的士兵自然不會有意識地培養并養成將軍思維,同樣,不相信辯護有作用的人自然不會在辯護層面思考解決之道,不能辯證、批判性地看待指控,而是一味地機械適用法律。
重視辯護作用必然要求要意識到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在個案中的積極作用。任何案件,無論民刑,影響案件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因此無論被告人及其家屬還是辯護律師都要從內心里確信辯護在案件中關鍵的積極的作用,而且必須要有這個基本認識。
其次,對于辯護律師而言,辯護思維要求精通涉嫌罪名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等規定,并能夠熟練運用。辯護思維本質上也是一種辯證思維,或者是批判性思維,自然需要在認識指控罪名,清楚了解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思考辯護問題。如果沒有精通和熟練運用法律的能力,自然無法完成批判性看待指控,無法進行有效辯護。
對于被告人而言,其在跟律師溝通過程中也要有意識地、盡可能多地了解涉案罪名犯罪構成要件,可能適用的量刑情節,將案件事實充分地與律師溝通清楚,在此基礎上與辯護律師有效配合。
我想辯護思維會直接影響被告人,乃至能夠幫助其建立起辯護思維,有效應對之后的訊問以及庭審等工作。
第三,辯護思維要求有敢于改變指控和對抗的底氣和勇氣。有了上述兩個基本認識之后,就有了應對指控和開展辯護的底氣。有了底氣也會敢于辯護。去年辦理的一起強奸罪案件,我們接受委托時案件已經進入二審階段,在閱卷時就有人講卷宗材料不用過于細致復制,基本內容已經記載在一審判決書中了。會見被告人時,發現其也心灰意冷,而且在跟辦案人員溝通時,發覺書面審理的可能性極高,于是提交了結合案件事實和附帶著核心觀點的開庭申請,并申請被害人參加庭審接受法庭調查……在一系列溝通后,法官最終決定開庭,記得庭審時控方理直氣壯地稱因為路途遙遠且被害人不配合,無法調取被害人手機中的電子數據。對于類似因現實困難而無視關鍵證據的情況,辯護律師必須有勇氣對抗,有理有據地向法庭闡明觀點和可能出現錯判的可能性,并依法向法庭提出相應申請。
此案雖然未能實現無罪結果,但經過發回重審、重審改判,最終降低了量刑,也算達到了部分效果。
任何刑事案件都關乎被告人的自由,即便別人不重視,作為辯護人務必要有全力以赴的決心,敢于突破和對抗的勇氣。
第四,要有調動各種資源和啟動程序的智慧。請記住,刑事訴訟不是你一個人參與的活動,而是每一個參與者或者機關都在戰斗。只有充分調動各參與主體,無論你配合對方還是對方配合你,只要有利于實現被告人合法權益,都可以爭取。從根本上講,如果偵查、審查起訴人員是帶有固有立場和觀點之外,那么審判人員則是中立的。所以,從審判階段來看,本質上是說服溝通的藝術。如何有效溝通,如何協調參與者實現有效辯護,是此階段的辯護核心,體現辦案智慧,值得思考。
記得在一起合同詐騙罪案件中,接受委托時案件已經處于審判階段,從指控事實來看,我方是第一被告人,是主犯。但經過會見、閱卷了解到的事實并非如此——我方被栽贓為主犯。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多次聯系承辦法官,直接表明觀點、指出核心證據,在此基礎上又通過法院協調及時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最終整案量刑從五年到七年的量刑降低至三年到三年十個月,實現有效罪輕辯護。
有些案件,雖然從形式上看并未實現指控順序或者指控事實,但從實質上看能夠實現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使其享受實際量刑優惠已經足夠。但如何實現,值得思考。
第五,辯護思維要求有突破固有認識的思維。經驗難能可貴,給我們辯護以非常大的幫助,但請記住經驗只是為新案件辦理提供某些幫助,并不能將以往經驗代替新案件的辦理思路。如何突破固有認識呢?第一是常讀法條,每次讀都會有新體會新思考。第二與同行多交流,與辦案機關多溝通,盡可能多地了解與案件相關的信息,解放思想,敞開胸懷,打開思路。
辯護思維是出罪思維,在某些個案中是罪輕思維。這種思維對于刑事辯護異常重要,如果不具備該思維,即便作為辯護人參與案件辦理也是走過場,流于形式,無法開展有效辯護。
強調辯護思維的作用本質上是強調辯護律師以及被告人在個案中辯護的作用,進一步講就是強調個人在具體案件中的作用。很多人對刑事案件持有非常悲觀的態度,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更是消極至極。如果被告人缺乏此種辯證的思考,辯護律師又不能有意識給其普及的,其如何有力量面對漫長的刑事訴訟,更不要說有效辯護了。
因此,對被告人而言,有了辯護思維就能積極振作起來,有信心做好自我辯護,也就有了更多的勇氣和信心,這是最難能可貴的,千金難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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