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三性”和“兩力”是什么關系?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證據的“三性”本質上是一致的,刑事案件中稱“客觀性”, 民事案件中稱“真實性”,只是表述略有不同,主要是基于學科習慣、法律語境和側重點的差異,以下是具體分析:
一、學科習慣
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領域長期以來習慣使用“客觀性”這一表述,它強調證據是獨立于人的主觀意志之外的客觀存在,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記錄和反映,較少受到主觀因素的干擾。這與刑事訴訟中強調對犯罪事實的客觀還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緊密相關,側重于證據本身的客觀實在性。
民事案件:
在民法領域,使用“真實性”的表述更為普遍。這可能是因為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在證據審查判斷時,更注重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是否與實際發(fā)生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情況相符合,是否真實可靠,更強調證據內容的真實無偽。
二、法律語境差異
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關系中,國家公權力機關承擔著查明犯罪事實、追究犯罪責任的職責,“客觀性”的表述更能體現公權力機關在收集、審查證據時,對證據客觀存在狀態(tài)的重視,要求證據必須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不受主觀臆斷和虛假信息的影響,以確保準確打擊犯罪,保障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案件:
民事法律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權利義務的平等保護,“真實性”的表述在民法語境中更側重于當事人所提供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即是否真實地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交往、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等情況,更關注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之間的對應關系。
三、側重點不同
刑事案件:
“客觀性”更突出證據的存在形式和本質屬性的客觀性,注重證據是在案件發(fā)生過程中自然形成的,如犯罪現場的物證、痕跡等,它們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強調從客觀存在的角度去發(fā)現和認定證據。
民事案件:
“真實性”更側重于證據內容的真實可靠,不僅包括證據本身的真實存在,還包括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情況等內容的真實性,更關注證據所表達的信息是否與實際的民事活動、法律關系的真實情況相符,如合同文本、證人對民事糾紛過程的陳述等,是否真實地反映了民事交往的實際情況。
四、在刑事案件中,證據的“三性”,“兩力”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下:
1、證據“三性”
合法性:
指證據的收集主體、收集程序以及證據的形式等都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例如,偵查人員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扣押,訊問犯罪嫌疑人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嚴禁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客觀性:
也稱為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是伴隨著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如現場勘查筆錄要如實記錄犯罪現場情況,物證要確實是在案件現場出現過的原物等。
關聯性:
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的邏輯聯系和證明關系,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時間的行蹤監(jiān)控視頻與犯罪行為是否發(fā)生及嫌疑人是否在場直接關聯,作案工具上的指紋、毛發(fā)等物證與確定犯罪嫌疑人緊密相關。
2、證據“兩力”
證據能力:
又稱證據資格,是指證據能夠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必須具備的資格和條件。如果證據收集程序違法等不符合法定條件,就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比如通過暴力逼供得到的口供,即使內容可能是真實的,也因獲取手段非法而不具有證據能力。
證明力:
又稱證明價值,是指證據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的大小強弱程度,反映證據事實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的有無和證明程度的大小問題。直接證據(如犯罪現場的視頻清楚顯示犯罪行為)的證明力往往較強;間接證據(如嫌疑人在案發(fā)前購買作案工具的記錄)一般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有效證明犯罪事實。
3、“三性”與“兩力”的關系
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合法性是證據具備證據能力的前提條件。不合法的證據直接喪失證據能力,不能進入訴訟程序作為定案依據。
客觀性、關聯性與證明力:
客觀性是證明力的基礎,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可能有可靠的證明力。關聯性影響證明力的強弱,關聯性越強,證明力通常越大。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證據能力在邏輯上先于證明力,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根本談不上證明力。只有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需要進一步審查其證明力。
作者簡介:
楊新良律師:夢海律所監(jiān)事
畢業(yè)于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計算機及應用專業(yè),主要在騰訊科技、愛聊科技、平安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等公司任職,從事游戲、語音通訊、人工智能、金融大數據等研發(fā)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企業(yè)管理經驗和專業(yè)的業(yè)務處理能力。自跨行進入律師行業(yè)以來,為眾多科技企業(yè)提供了民商事以及刑事風險防控業(yè)務,進一步為科技企業(yè)賦能。擁有保險、銀行、證券等方面的業(yè)務經驗,具有證券和基金從業(yè)資格證。
專業(yè)領域:
主要從事民商訴訟、勞動爭議、刑事辯護及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等。
業(yè)績介紹:
1.刑事糾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通過商品比對分析找到不構成犯罪的辯護要點,檢察院不批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通過會見,了解到當事人不知情的證據,最后公安不報檢批捕。
2.離婚糾紛:通過溝通協議解決了3100萬元財產糾紛的離婚案件,30天冷靜期過后各自領取了離婚證,避免了進入復雜的離婚訴訟程序。
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在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的情況下,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利息和違約金一起降到民間借貸支持的4倍LPR之下,我方當事人滿意不上訴。
4.勞動糾紛: 為被離職的大廠員工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爭取到合法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為婦女“三期”爭取合法權益,為工傷員工爭取到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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