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第3 類包括下列物質:
(1) 易燃液體;
(2) 液態退敏爆炸品。
(二)危險性分類和分類方法
1、易燃液體
(1) 閉杯閃點等于或低于60't: (相當于開杯試驗65. 6°C )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含有處于溶液中或懸浮狀態的固體或液體;
(2) 交付運輸的溫度高于或等于閃點溫度的液體;
(3) 在加溫條件下運輸,溫度等于或低于最高運輸溫度時會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
2、液態退敏爆炸品
溶于或懸浮于水或其他液體物質,形成同性質的液體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質。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液體退敏爆炸品的條目有:
UN 1204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
UN 2059 ,硝化纖維素溶液,易燃的(按干重含氮~12.6% ,且含硝化纖維素~55%);
UN 3064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5%);
UN 3343 ,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體的,易燃的,未另列明的(按質量含硝化甘油~30%);
UN 3357 ,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體的,未另列明的(按質量含硝化甘油~30%);
UN 3379 ,退敏爆炸品,液體的,未另列明的。
3、閃點低于60℃高于35℃不助燃的液體不屬于易燃液體
液體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視為不助燃:
(1) 液體通過了適當的燃燒性試驗(見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2.5.2 規定的助燃試驗);或
(2) 根據ISO 2592 : 1973 ,其著火點大于100℃ ;或
(3) 它們是與水混合的溶液,按質量計含水量大于90% 。
(三)包裝類的確定
1、劃分依據
易燃液體包裝類的確定是依據該物質的閃點、初沸點和黏度進行劃分的。
2、根據閃點和初沸點劃分
劃分標準見表2-7 。
3、根據閃點和黏性劃分
(1) 閃點低于23℃的黏性易燃液體
閃點低千23't 的黏性易燃液體,如油漆、瓷釉、清漆、膠黏劑和上光劑,如符合以下條件,可劃入包裝類III 者:
①溶劑分離試驗中純凈溶劑層分離不足3%;
②該混合物或任何分離的溶劑都不滿足第6. 1 類或第8 類的標準;
③黏度和閃點符合表2-8 。
④使用容器的容積不超過30 L 。
(2) 閃點等于或高于23°C ,且小于或等于60"C 的黏性易燃液體
不具有毒性或腐蝕性、所含硝化纖維素不到20% (該硝化纖維素所含的氮元素按質量計不足12.6% )、包裝容器容積不超過30 L 的閃點等于或高于23"C ,且小于或等于60"C 的黏性易燃液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可免除《國際危規》第4. 1 、第5.2 和第6. 1 章的關于標志、標記和包裝試驗的要求。但在運輸文件中須包括以下聲明:依照IMDG 規則2.3.3.5 運輸。
①溶劑分離試驗中,溶劑分離層的高度低于總高度的3%;
②黏度試驗中噴嘴直徑為6 mm 時物質的流出時間等于或大于60 s 或240 s (如果該黏性物質所含第3 類物質不到60% )。
4、根據運輸溫度劃分
由于加溫運輸或交付運輸而劃分為易燃液體的物質應包括在包裝類Ⅲ中。
(四)閃點的解釋
易燃液體揮發出的蒸氣和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與明火接觸時,產生瞬間閃光的最低溫度稱為閃點。在此溫度下,該液體不會被點燃,因此,閃點是衡量易燃液體危險性的重要參數。閃點因測試方法不同又分為閉杯閃點(C. C. )和開杯閃點(o. c. ),同一物質其開杯閃點要高出閉杯閃點3~5"C 。閃點越低的物質越容易燃燒,也越危險。《國際危規》中所使用的閃點數據基本都是閉杯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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