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是怎么閱卷的
閱卷是辯護的基礎。刑事訴訟三方參與主體,控方、辯方(被告人自我辯護,也當然歸入辯方)和審判方。其中審判方居中裁判,不會親自上場打擂。控方與辯方是攻守的雙方,控方指控犯罪為攻方,辯方防御指控處于守方地位。
控方攻擊使用的武器是證據,而辯方必須先認識了解證據瑕疵缺陷,才能做到有效辯護。證據以卷宗形式呈現,因此律師需要從審閱卷宗發現非法證據、無關證據以及不實證據等“瑕疵”,化解控方指控的殺傷力,實現有效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如何閱卷呢?我們先從為什么要閱卷開始談起。指控犯罪必須有事實依據,而且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既然指控犯罪應當依據事實,我們就需要了解證明事實的證據的存在形式。這是其一。
第二,刑事審判依據的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由證據證明的事實,不閱卷就不知道指控的法律事實是否有證據支撐,是否由曲解或者不真實的情況發生。所有這些不閱卷就無法了解事實,無法對控方的指控有理有力的反駁。
如前所述,證據是以卷宗的形式存在于個案之中。所以,卷宗就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武器。辯護律師必須閱卷,而且要以辯證、批判性思維審閱卷宗。
一、辯證地看待卷宗中的證據
什么是辯證、批判性閱卷?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指控犯罪,所以我們看到的卷宗都是指控犯罪的證據。如果按照控方的邏輯和證明目的審閱證據,就會陷入指控犯罪的境地。如此以來就成了新的控方,辯護不僅沒有發揮辯方作用,反而增加了控方的力量。因此,辯護律師必須秉持辯證、批判性思維審閱卷宗。
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證據亦然,辯方看到的和控方看到的雖然是同一份證據,但得出的結論可能是不同的。這也是事物多面性的體現,也是人認識事物的不同角度的結果——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這就是辯證思維,不同角度審查、思考和分析,結論不一。
記得《一句頂一萬句》中楊百順把老馬在老段給母親過壽的酒席上的故意躲避老楊的話頭講給老楊聽時,老楊一巴掌打過去,嘴里說“好話讓你說成了壞話。”同一個事,不同人有不同認識,目的不同,描述也不相同。這是老楊最樸素的認識。同理,對同一份證據的認識、敘述也會因角度、個人傾向以及目的不同,也會呈現不同的結果。刑事訴訟也離不開客觀存在的世界,離不開實實在在的生活,同樣一件事,表達不同、角度不同,或者認識不同,結果迥異。
當然,刑事訴訟有其獨特的規則,對證據審查也有明確的規范。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這會在如何閱卷中分享,此處暫且擱下不提。
綜上,卷宗是指控的武器,辯護律師要了解武器特征、作用以及證明目的,所以也要閱卷,找存在的問題。而且,辯護律師不僅要閱卷,還要閱得滾瓜爛熟,對核心證據反復思考琢磨,爛熟于胸。
辯證看待事物的思維是閱卷的前提,如果不具備就會越看越迷瞪,最后要么勸被告人認罪,成為第二公訴人,要么稀里糊涂,不明就里。因此,閱卷首先要姿勢正確。有站位、有立場、有態度,是姿勢正確的基礎。
辯護律師的地位和責任決定其應當具備無罪、罪輕的辯護思維。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法律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責任就要求辯護律師必須批判性地審查在案證據,俗稱找問題。
事物的多面性是辯證思維存在的基礎。一份證據出現在卷宗之中,既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相關行為,也可能證明被告人實施的不是犯罪行為。比如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控方認為采購合同是被告人為虛開而采取的形式上合法行為,但本質是被告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一環。但是,該份證據是不是也可以證明行為人與相對方存在真實交易呢?當然可以,比如配合運輸單據和出入庫單據以及相對方接收貨物的記錄,該采購合同就是推翻虛開推定的有力的客觀證據。
辯證思維實質就是批判性地看待事物或者事件。辯護律師作為提出無罪、罪輕責任的一方,必須批判性地審閱證據。比如一份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與本案是否關聯,是否真實……均需要綜合地、全面審查其三性兩力。
二、精熟法律和證據規則
閱卷的目的是了解案件事實,發現并掌握核心事實。核心事實不復雜,為此就要求辯護律師把厚厚的卷宗讀薄。但如何才能讀透事實、讀薄卷宗呢?緊抓犯罪構成要件、罪輕以及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發現指控的核心事實,審查核心證據。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大量的案件材料是關于審計、投資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等等。若該案件不具備社會性特征的,就不需要在犯罪數額上付出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是在有沒有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這個層面重點審查證據。
具備讀薄卷宗的能力要求辯護律師必須熟悉罪名及其犯罪構成要件、程序規定、證據規則等等。比如在強奸罪案件中,核心的有罪供述筆錄形成于立案偵查之前的,是辦案機關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方式取得的,那就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或者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取證,不能排除合法性的,也應作為非法證據要求排除。
心中有法,閱卷才有思路。比如在訊問筆錄的首部,應當注意訊問地點、訊問時間、訊問人員等內容,同時又要與立案決定書等文書比對,發現是否存在未立先偵的情況。記得在之前辦理的一起案件中,我們發現在刑事立案之前,辦案機關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這種方式顯然是違法的。法庭質證環節我們依法提出要求排非,控方矢口否認,稱那是筆誤。但是卷宗中除了該筆錄之外,還有讓被告人簽署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權利義務告知文件。控方雖然也在回應屬于筆誤,但是面對如此詳實的未立案先偵查的違法情況,法院最終將違法偵查取得的非法證據排除。
如果不具備法律知識,就沒有這種發現錯誤,糾正錯誤的意識和能力,辯護律師是時時刻刻在這種意識支配下完成閱卷的。
三、遞進且重點突破式閱卷
第一粗讀。了解各卷宗材料基本內容,列出各卷宗的目錄,便于之后的審閱查詢。第二細讀。不放過能發現的任何一個細節證據,對于某重點材料要反復思考。第三邊溫習邊整體思考。結合會見以及其他案件材料,整體審查案件事實。第四搭建辯護證據體系。搭建新的事實和證據體系本質上屬于轉守為攻了。
值得注意的是,閱卷可以打亂指控的卷宗順序,比如將言詞證據放一起比對,或者將與言詞證據相互印證的客觀證據放在一起。
核心證據重點看,反復看,與其他關聯證據對比著看,直到把關鍵的事實想清楚,弄明白。記得在之前辦理的一起強奸罪案件中,我在二審介入。證據類型挺全乎,內容也挺豐富,但是仔細讀就會發現核心證據就是被告人與被害人的筆錄。經過反復閱讀、思考和比對,二者存在根本矛盾。雖然在發生性關系的細節上確實一致,但核心事實即關于強迫行為的描述并不同。如果只關注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極易得出有罪的結論。但是強奸罪的核心可不是發生性關系,而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即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這才是本罪核心。
因為一份筆錄中記載的表述內容往往是交叉的,可能也會有猜測或者推定的內容,于是就需要抽絲剝繭地將筆錄中關于違背婦女意志的內容找出來。這個案件非常特殊,被告人先否認,再承認,又否認,其中存在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有證據審查問題,也有認識分歧問題。總之,初看筆錄根本無法使法官相信沒有強奸的結論,即便存在一定的矛盾,也不能卸下其心中疑慮。
尤其涉及翻供的問題,沒有十分合理的理由,很難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確實很棘手。初見法官時,法官也稱初步決定是不開庭審理,雖然我們也提交了開庭申請,但是在沒有足夠的理由促使法官相信案件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爭取開庭就很難。于是我們將通過逐一比對被告人和被害人筆錄,并將不一致的內容分別記錄下來,將關于強迫女方的核心表述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來,將二者放在一起進行比對。該比對結果可以清晰地呈現出兩個完全不同的事實。由此得出結論:必有一方筆錄虛假。若被告人供述為真,被害人筆錄必假。反之亦然。若被害人筆錄為假,整案證據只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因無其他證據與之印證,故孤證不能定罪。而如果被告人供述虛假,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最終法官決定開庭審理,本案發回重審。
對于存在問題的證據或者案件,應當堅信: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重點證據重點審查,反復思考推敲,只要存在破綻,總能找到突破。所謂念念不忘,必有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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