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審批人員在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責任認定,應當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區分“形式審查失察”與“實質違規操作”。對于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且材料表面合規的審批人員,不應以“事后發現虛假”為由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介紹
在(2021)桂03刑終391號案件中,2014年間,時任柳某銀行桂某分行業務部經理的被告人高某、時任該業務部客戶經理的被告人李某未對楊某、唐某4申請貸款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按照銀行貸款的程序審核通過,導致楊某使用并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桂林市寶某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虛假身份,桂林市寶某電器有限公司和桂林市建某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等虛假的貸款材料向柳某銀行桂某分行申請到貸款人民幣150萬元;導致唐某4(另案處理)使用自己開辦的并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靈川縣品某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材料,吳某2(另案處理)制作靈川縣品某有限公司與桂林市金某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虛假采購合同等虛假的貸款材料向柳某銀行桂某分行申請到貸款人民幣200萬元。
因楊某、華某擔保公司無法償還柳某銀行桂某分行的貸款本息,柳某銀行桂某分行已對楊某的人民幣150萬元貸款本息進行呆賬核銷處理;唐某4、華某擔保公司無法償還該筆貸款本息,柳某銀行桂某分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寧夏順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認為:關于被告人高某、李某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時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時任柳某銀行客戶經理李某對于楊某申請貸款的材料、唐某4申請貸款的材料的真實性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對于需要實地調查的項目應當進行實地調查以核實貸款人貸款的資質,李某未進行現場調查仍然出具已實地調查的調查報告,直接導致銀行發放貸款共計350萬元。故李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柳某銀行內部對個人經營貸款業務操作系統規定,貸款審查人員審核客戶經理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對客戶經理的調查報告內容進行核實,高某未對李某呈批的貸款材料進行嚴格且充分的審查,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發放貸款,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基于本案李某向高某呈批的調查報告中寫明已進行實地、全面的調查,李某隱瞞了未對案涉貸款申請進行實地調查的情況,并在調查報告中作出已對真實性進行核實的虛假陳述,高某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較小,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對高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案情摘要與核心爭議
1. 案情概要
2014年,柳州銀行桂某分行業務部經理高某(審查人員)與客戶經理李某,在審核楊某、唐某4的貸款申請時,未嚴格審查材料真實性,導致兩筆合計350萬元的貸款被違規發放。李某偽造“已實地調查”的虛假報告,高某未進一步核實即通過審批。最終貸款形成損失,法院認定高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但因作用較小免予刑事處罰。
2. 爭議焦點
- 定罪邊界:高某的“形式審查失察”是否足以構成犯罪?
- 主觀要件:高某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可因被欺騙阻卻責任?
- 司法合理性:“定罪免刑”是否符合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法律分析
一、職責劃分依據
- 責任區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對商業銀行來說非常關鍵,客戶經理對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而審批人員一般僅需進行形式審查,如貸款材料的完整性、流程合規性。
- 審貸分離原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第20條規定,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銀行內部分工旨在通過制衡降低風險,審批人員一般不承擔二次實質核查義務。
二、主觀過錯認定標準
-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觀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不構罪)。
- 需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程度顯著高于業務常規要求(如未發現明顯異常)。重大過失通常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時,嚴重疏忽大意,未能達到一個正常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水平,導致了嚴重的后果。
- 合理信賴原則:若客戶經理報告表面合規(如材料齊全、邏輯自洽),審批人員無義務預見隱蔽造假。
三、反思:避免“客觀歸罪”,對“事后標準”與“上帝視角”的批判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以貸款損失結果倒推責任的傾向。例如,在材料表面合規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審批人員未能識破隱蔽的造假行為,就認定其具有過失。這種邏輯實際上是以“事后全知視角”苛責行為人,忽視了銀行業務審查的現實可行性。具體而言,這種做法存在以下問題:
- 技術限制:部分虛假材料(如偽造的第三方合同、關聯交易隱瞞)需要依賴外部機構的協助調查或專項審計才能發現,這些超出了審批人員的常規審查能力。審批人員通常不具備專業的審計技能,也無法獲取所有必要的外部信息。
- 效率與風控的平衡:如果要求審批人員對每筆貸款都進行實質審查,將會極大地降低金融效率,與銀行業務的規模化運營需求相沖突。銀行的審批流程需要在保證風險控制的同時,保持一定的審批速度,以滿足市場的資金需求。
2. 對“事后標準”與“上帝視角”的批判
- 事后標準:這種標準以事后發現的虛假材料來評判審批人員的責任,忽視了審批人員在事前無法預見所有潛在風險的事實。審批人員在審批時只能基于當時可獲得的信息做出判斷,不可能預見所有的潛在風險。
- 上帝視角:這種視角假設審批人員能夠預見并識別所有虛假材料,這顯然不符合實際工作中的信息不對稱和技術限制。審批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面臨的信息有限,且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大量的審批工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四、辯護策略:切割“形式審查”與“實質過錯”
1. 主觀要件抗辯
- 舉證行為人不知情且未共謀:辯護方可以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審批過程中并不知情,且未與他人共謀。這有助于否定行為人的故意。
- 援引銀行內部規范:辯護方可以援引銀行內部的相關規范,證明行為人僅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已經按照銀行內部的規定完成了形式審查,那么其失察行為屬于一般過失,不構成犯罪。
2. 客觀要件抗辯
- 舉證證明審批人員已完成形式審查:辯護方可以通過提供審查記錄、簽字文件等證據,證明審批人員已經按照銀行內部規定完成了形式審查。如果材料表面無顯著瑕疵,審批人員的行為就不應被視為有過錯。
- 質疑債權轉讓是否構成實際損失:有時,貸款損失并非直接由審批行為引起,而是由于后續的債權轉讓或其他市場因素導致。辯護方可以質疑債權轉讓是否構成實際損失,從而切斷審批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3. 引入“合規抗辯”制度
- 援引相關法規:辯護方可以援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明確客戶經理的實質審查義務,否定對審批人員的擴大化追責。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其已經遵循了行業規范及內部流程,那么其行為就不應被視為刑事違法,而僅需承擔行政責任。
- 強調合規操作:通過強調行為人已經按照合規程序進行了操作,辯護方可以進一步證明行為人沒有重大過失,從而避免刑事責任的追究。
結論
審批人員在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責任認定,應當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區分“形式審查失察”與“實質違規操作”。對于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且材料表面合規的審批人員,不應以“事后發現虛假”為由追究刑事責任。否則,這不僅會違背審貸分離制度的立法初衷,還會加劇金融機構的履職風險。司法實踐中,應當警惕“客觀歸罪”的傾向,通過精細化的審查標準與證據規則,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職業安全的平衡。
個人觀點,AI輔助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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