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中和黃某波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院起訴。二人對指控無異議。查明,黃某中從不明身份的賣家處購買了一輛價值46000元的皮卡車,明知其來源不明且無合法手續。隨后,他告訴黃某波,并指示其以12000元的價格將車販賣。最終,黃某中分得9000元,黃某波得3000元。該車是被搶的贓物。二人均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黃某中、黃某波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人均為主犯。由于他們自首,法院決定對二人各判處六個月監禁,緩刑一年,并罰款一萬元。
主要問題
案件涉及兩個問題:
一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在逃是否影響掩飾罪的認定;
二是如何認定掩飾犯罪所得的數額。
法院認為,上游犯罪的存在是認定掩飾罪的前提,即便上游行為人未被捕,只要證據確鑿,仍可認定。對于犯罪所得的數額,法院指出應以實施掩飾行為時的價值為準。
總結
臨武縣法院在上游犯罪行為人未歸案的情況下,依然認定黃某中和黃某波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根據其自首情節作出適當判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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