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事件
2025年2月19日,山東青島“兩女幼師遇害案”二審在青島平度開庭審理。此案自發(fā)生以來,一直備受社會關注。被害人家屬在庭審現場表達了希望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強烈愿望。而與此同時,被害女幼師劉某怡的父親,卻以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了女兒室友李某菲(遇害者之一)的父母等人,要求他們?yōu)榕畠阂娏x勇為作證。這一舉動,再次引發(fā)了公眾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熱議。
被告人自稱精神疾病,對判決結果有何影響?
在二審中,被告人突然聲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這一說法無疑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新的變數。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然而,這一條款的適用需要嚴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精神病鑒定等。因此,被告人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疾病,以及這一疾病是否影響了其行為能力,將成為二審判決的重要考量因素。
劉某怡父親起訴室友父母,要求作證見義勇為,是否合理?
劉某怡的父親起訴室友李某菲的父母等人,要求他們?yōu)榕畠阂娏x勇為作證,這一舉動引發(fā)了廣泛爭議。從法律角度來看,見義勇為并非法定義務,而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行為。因此,室友李某菲在事發(fā)時是否選擇見義勇為,并不構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然而,從人情世故的角度來看,室友之間確實存在一定的互助義務。劉某怡的父親希望室友的父母能夠站出來為女兒作證,也是出于對女兒行為的認可和對室友的某種道德訴求。
見義勇為是法定義務嗎?
如前所述,見義勇為并非法定義務。它更多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行為,體現了個人對他人和社會的責任感。在法律上,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和救助等方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和第一百八十四條就規(guī)定了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時,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條款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室友不見義勇為是否觸犯刑事犯罪?
室友不見義勇為并不構成刑事犯罪。如前所述,見義勇為并非法定義務,室友在事發(fā)時是否有能力、有條件進行見義勇為,以及是否選擇進行見義勇為,都是其個人行為選擇的結果。在法律上,我們不能因為室友沒有選擇見義勇為而對其進行刑事追究。當然,從道德層面來看,我們可以對室友的行為進行譴責和批評,但這也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評價。
金寶每日說法結語
金寶每日說法先說總結性答案,不見義勇為不違法,不需要賠償,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山東青島兩女幼師遇害案”二審的開庭審理,再次引發(fā)了公眾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關注和思考。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精神疾病聲稱、劉某怡父親的起訴以及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性質等問題,都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然而,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應該認識到,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道德品質,它體現了個人對他人和社會的責任感和擔當。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保障和道德宣傳,不能反而從法律上懲罰見義勇為者,讓英雄流血又流淚,以至于無人敢見義勇為,無人敢攙扶摔倒老人。這樣才能讓更多的人敢于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為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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