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有新婚姻法,只有新司法解釋!房產證加名沒用了,離婚時誰出資房子就歸誰,哪方父母出資房就歸哪方子女,這類說法也有問題!】
最近大家是不是經常看到以下“普法”內容?
不止一個人在說什么“2025新婚姻法生效了,所有女性記住,房子寫你的名字也不是你的,誰出資就是誰的!”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故意博流量,這種說法不靠譜。首先最近沒出新婚姻法,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2月份生效,司法解釋中確實涉及房產加名和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但不是有些人宣傳的那樣,楊律師介紹一下,請大家關注收藏。
關于房產加名,《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有這樣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所以,房子確實是判給原來出錢的一方,但不代表被加名的什么也不得到,能得到一定數額的補償,至于補償多少,要根據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子女情況,過錯情況等由法官酌情確定。
有沒有一點補償都不給的可能?有,如果“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沒什么特殊證據,房產加名后離婚不是什么都分不到,只是未必支持分一半。
另外,關于婚姻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問題,《司法解釋二》第八條,有這樣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簡單說就是一方父母全資購房,如果明確只贈與自己子女的,是該子女個人財產。沒有明確只贈給自己子女的,房歸出資一方的子女,但法院同樣要根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生育子女情況、過錯情況、對家庭貢獻情況,確定要不要給另一方補償及補償多少,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正常情況下也不可能是沒有補償。
所以,網上有人只說誰出資房歸誰,不提另一方能得到補償的事,甚至有人還說這告訴女性,別一天到晚帶孩子做飯,干了也是白干,一文不值,顯然是曲解法律,至于是糊涂還是壞,就不好說了。
最后提醒大家,婚姻中不管是房產加名,還是父母出資購房,有什么條件或約定最好提前說清楚并保留證據,有約定法律基本還是可尊重約定的,不做明確約定的,最終分多少就由法官的裁量權決定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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