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公然對抗否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十部委’文件規定,捏造法律規范編造指導案例誤導地方法院審判,為虛擬貨幣交易活動‘備書’、充當保護傘,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懇請最高法院張軍院長進行查處?!?/p>
近日,新浪微博用戶“@誰在為虛擬貨幣充當保護傘- ”發文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付想兵法官進行實名舉報。
據舉報稱,近年來,虛擬貨幣已成為資金跨境轉移的主要犯罪工具,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金融秩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15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人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然而,由最高法院刑三庭付想兵法官編寫、于2024年4月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第1569號]指導案例,竟然公開對抗、否定“十部委”規定,公然為虛擬貨幣定價,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支持虛擬貨幣違法交易。
第1569號案例,是一起搶劫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甲、劉某某將被害人崔某強行帶至豐臺區白盆窯附近一樹林,持刀威脅、捆綁毆打強迫崔某以93.6萬元購入比特幣2.529個后,掃碼轉入張某甲安排陳某某提供的匿名虛擬錢包。之后陳某某、王某某將上述比特幣轉賣變現,獲利93.02472萬元,張某甲、劉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共同分贓。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比特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搶劫的金額為被害人崔某遭受損失的93.6萬元,遂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張某在該案中自愿認罪,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后張某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判決就此生效。
本來,這是一起毫無爭議的刑事案件,張某實施搶劫,被害人崔某因張某的搶劫行為遭受了93.6萬元的經濟損失,法院責令張某退賠崔某的所有經濟損失亦理所當然。但是,最高法院刑三庭付想兵法官偏偏要拿該案小題大做,捏造法律規范、對抗和否定“十部委”規定,用一套荒謬的、自相矛盾的混賬邏輯為虛擬貨幣定價,最終達到利用司法手段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合法化、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兌付的目的。
付想兵法官對該案的解讀,令人不可思議。
付想兵認為,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與是否具有刑法財產屬性是兩個層面,二者沒有必然關系。例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毫無疑問,虛擬貨幣不能如同人民幣等財產自由流通,交易虛擬貨幣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相關規定只是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并未否認虛擬貨幣刑法財產屬性
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關鍵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財產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移轉可能性、價值性。虛擬貨幣也稱為加密貨幣,持有者通過密碼、秘鑰占有、支配、管理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虛擬貨幣通過交易平臺實現不同主體間的買賣、流通和貨幣兌換,具有移轉可能性。虛擬貨幣的取得需要支付對應的勞動或成本,具有價值:能夠交易,具有交易價值;能夠兌換現實中的貨幣(雖然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具有使用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征,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實際上,我國相關法律規范也明確虛擬貨幣是一種具有特殊屬性的商品。如2021年5月18日《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綜上所述,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
舉報人認為,付想兵的認定至少存在六大錯誤:
其一、相關規定未否認虛擬貨幣的刑法財產屬性,所以其就具有刑法財產屬性。
付想兵認為,虛擬貨幣不能如同人民幣等財產自由流通,交易虛擬貨幣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相關規定只是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并未否認虛擬貨幣刑法財產屬性,所以虛擬貨幣就具有刑法財產屬性。
舉報人表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罪刑法定原則。刑事審判,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并不是說相關規定沒有否認就是肯定。端坐最高法院高位的付想兵法官,竟然搞出如此混賬邏輯,真是扯淡至極。
其二、付想兵違反《憲法》,編造“刑法財產”名詞。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也就是說,財產具有可轉讓性、可估價性和可繼承性等特點,屬于民法范疇,憲法并沒有“刑法財產”之說。但是,付想兵不僅違憲創造了“刑法財產”這個名詞,而且還編造了“管理可能性”這個財產屬性。如果按他的邏輯,是不是還存在“民法財產”、“行政財產”之說?
可估價性、可繼承性是財產最基本的屬性。然而,付想兵為將虛擬貨幣評價為“財產”,居然將虛擬貨幣不可估價、不可繼承的事實棄之腦后,真可謂煞費苦心。
其三、認為虛擬貨幣的取得需要支付對應的勞動。
眾所周知,虛擬的東西就是虛擬的,不可能通過實實在在的勞動所取得。但是,付想兵居然違背基本常識,認為虛擬貨幣可以通過勞動取得。試問,今后最高法院是不是可以用國外的虛擬貨幣給付想兵發工資和福利?
其四、捏造法律規范將虛擬貨幣認定為“商品”。
為將虛擬貨幣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付想兵無視2021年9月15日的“十部委”規定,而是引用2021年5月18日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并且,付想兵還硬生生地將該《公告》說成“法律規范”。
何為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在我國,法律規范的種類主要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有的法律規范,均由人大、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制訂和頒布。而付想兵居然將由上述三個協會發布的《公告》,說成是“法律規范”,其故意捏造“法律規范”,意欲何為?
其五、付想兵一方面認為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卻想方設法用刑法對虛擬貨幣的交易加以保護。
前述中,付想兵認為虛擬貨幣不能如同人民幣等財產自由流通,交易虛擬貨幣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接下來他又認為,雖然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承認和保護,但相關法律并未規定虛擬貨幣屬于違禁品。
付想兵認為,在財產犯罪中,涉案財產的價值是無法回避的問題,不認定虛擬貨幣價值,以情節定罪處罰面臨現實難題。以盜竊罪為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法定刑升檔。所以在盜竊、詐騙、搶奪等財產犯罪中,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問題無法回避。
根據付想兵的這套邏輯,如果盜竊違禁品,因無法對違禁品進行估價,所以也就無法以盜竊罪對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但在前面的論述中,付想兵自己已經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一條規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舉報人認為,付想兵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虛擬貨幣定價,進而達到用司法制度保護虛擬貨幣交易的目的。果然,他最終得出的結論是,犯罪行為人取得虛擬貨幣后已經處置的,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當責令被告人退賠,可以按照被害人取得虛擬貨幣支付的成本或對價責令被告人退賠。折價退賠,這不就等于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嗎?
其六、付想兵違背最高法院199號指導性案例,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202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其中,第36批之四指導性案例199號《高哲宇與深圳市云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明確了仲裁裁決裁定被申請人賠償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屬于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了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本案例對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辦理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然而,付想兵卻故意違背199號指導性案例,編造指導案例公然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如今,付想兵濫用職權編造的指導案例,已成功達到指導全國地方法院變相為虛擬貨幣定價,以刑事司法手段保護虛擬貨幣交易,并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兌付的目的。顯然,付想兵編寫的指導案例,在公然對抗、否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為虛擬貨幣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大開綠燈!
舉報人懷疑,付想兵本人或許就是虛擬貨幣的持有者、交易者,且與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團伙有著一定的勾聯,進而為該團伙充當“保護傘”,幕后幫助該團伙以虛擬貨幣作為“地下錢莊”,將我國大量資金轉移出境。
據央廣網報道,2023年,延邊經偵偵辦的49起地下錢莊案件中,就有18起是利用虛擬貨幣實現跨境支付結算的,單起案件跨境轉移的資金就超過人民幣10億元,虛擬貨幣已成為資金跨境轉移的主要犯罪工具。至今,我國被虛擬貨幣轉移出境的資金已不計其數,若不繼續加大打擊力度,廢止付想兵濫用職權編造的指導案例,后果將不堪設想。
綜上,舉報人指出,付想兵法官濫用職權編造指導案例指導地方法院對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審理,不僅對抗、否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參與制定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而且目前已實質影響到地方法院的審判工作,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舉報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當務之急,是在盡快公開宣布《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第1569號]案例作廢的同時,調查付想兵法官是否存在參與虛擬貨幣團伙違法犯罪并充當保護傘、是否又是一個“鄭學林”等問題。維護司法公正和“十部委”《通知》權威,保證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來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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