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鍋補條例》等相關規定,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依法征收的主體,但很多村民朋友經常遇到村委會“代替”政府負責具體征收工作,比如協商、談判、簽約甚至強制拆除,我們老百姓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該如何處理,如何在保護最大權益的情況下與村委會打交道呢?今天圣運王有銀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則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3784號】的案例,帶著大家通過案例學習到相關知識點。
案情回顧
賈先生系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某鎮某村村民。2017年8月,石家莊市南二環東延工程建設項目啟動,該項目經過前述村,該村位于南二環東延工程范圍內的房屋需要拆除,賈先生涉案房屋在拆除范圍之內。
2017年8月14日,裕華區某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石家莊市高新區宋營鎮東仰陵村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該方案第三條規定:“村委會為改造范圍內的拆遷人,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為被拆遷人。”2017年11月1日,村委會對賈某下達了拆遷通知,通知的基本內容為:“賈某逾期未簽訂拆遷協議,限期2天內自行拆除,否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期滿后,賈先生的房屋被強行拆除。賈某認為其房屋是石家莊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某鎮政府共同組織、實施拆除的,訴請確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賈某還一并提供了一審被告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的照片。一審被告認為其工作人員在場是履行監督職責,并主張拆除賈某房屋并非其所為,而是村委會組織實施的。村委會在一、二審期間也承認其是拆遷主體。
一、二審人民法院裁判認為,賈先生無直接證據證明是管委會以及鎮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故駁回了賈先生的起訴。賈先生不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由管委會、鎮政府以及村委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圣運律師案件評析
我們老百姓作為被征收人,村委會在征收工作中出現是很常見的,但是我們一定要知道什么是他們能干的,什么是他們不能干的。尤其是很多情況下都會出現由村委會頂包擔責。我們要知道村委會的賠償能力遠低于政府,如果最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村委會而不是政府部門,我們的安置補償很有可能落空。
本案中,案涉公路建設用地與征收拆遷工作應當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分別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征收拆遷與征收補償事宜均屬公權力職權范疇,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并不宜通過村民自治形式進行。即使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議決涉及村民利益的相關事項,村民也應遵照執行;但是,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換言之,在現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框架內,基于“舊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鎮建設”等實際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規定前提下,通過村民自治方式決定建設項目和補償事項,并可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但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即單方采取強制拆除等方式則涉嫌違法。
“法無授權不可為”,既然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那么對賈某房屋的強制拆除,不應當認定系村委會自主實施,而應當認定系職權主體與非職權主體在市政項目征收拆遷中基于共同意思聯絡、共同參與下實施的強制拆除。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雖然形式上表現為村委會實施,但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僅系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本案應以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宋營鎮政府和村委會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圣運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征收過程中的強拆行為屢見不鮮,很多情況下也會存在村委會在政府的指使下為了頂包擔責,在庭審中自認強拆行為系其所為。這是最大的坑,大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堅決認定系政府所為,因為政府才是法定的征收主體。不管村委會跟您說得多好,盡量不要答應。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收集并整理好證據第一時間啟動法律程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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