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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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合同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在商業實踐中,合伙關系的建立通常需要書面合同的簽訂以及在工商部門的登記,以確保合伙關系的明確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合伙關系可能未通過書面合同形式確立,也未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合伙關系?
最高院在《莊志坤、韓超合伙協議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在缺乏書面合伙合同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的情形下,"共同投資、共同管理"作為判斷合伙關系的關鍵要素,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則是確認合伙關系的必要條件。
此外,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以證實口頭合伙協議的真實性的,可認定當事人間存在合伙關系。
最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合伙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依據協議而形成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民事法律關系。合伙關系的形成需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之間形成合伙關系一般應簽訂正式的書面合伙協議,以約定合伙期間合伙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事宜。
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情形下,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亦可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合伙關系。
綜上,盡管書面合同和工商登記是合伙關系認定的重要依據,但在未簽訂書面合同且未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情況下,通過上述條件和證據的收集,仍然可以在法律框架內認定合伙關系的存在。
周軍律師提醒,為了避免糾紛和法律風險,建議在合伙關系建立之初,盡可能地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確保合伙關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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