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一個案例,某單位需要采購一批臺式計算機,項目對計算機品牌、規格、技術參數等均作了限定,采購中心打算采用詢價方式采購,但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后要求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原因是項目預算超過了當地競爭性談判數額。后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經歷三輪采購,因響應供應商始終不足三家,最終以失敗告終。這就引出一個問題,采用哪種采購方式究竟由誰來確定呢?
誰來定
政府采購方式目前有七種,分別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框架協議采購。采購方式作為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之一,前六種采購方式均應由采購人按照采購需求和具體情形來確定,財政監管部門負責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進行審批、以及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情況進行監管等工作,不能直接確定選擇哪種采購方式。
框架協議采購作為一種全新的采購方式,適用小額多頻次采購項目,符合110號令規定適用情形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而非強制。按照110號令第三條規定,“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進行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可見,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的,應由主管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采購方式。自采他用小額零星的服務項目,沒有明確的需求主體,從目前各地實踐情況來看主要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怎么定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
采購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符合上述情形的采購項目,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必須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以及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方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中規定情形的,采購人可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申請經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同意后,主管預算單位依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
采購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符合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情形的,主管預算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可組織實施框架協議采購。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限額標準及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照本單位內控、財務等制度自行組織,不受政府采購法規范。但由于政府采購主體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特定性等原因,在程序上必須遵循競爭和公開性原則,采購人在采購方式的選擇上并不具備完全的自由,應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要求執行。
(來源:博思數采科技公采云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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