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的,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然而,民營企業青島三元豪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老板胡思水,早在2018年12月就向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報案稱,其遭到了魏某英等人的套路貸、非法拘禁、詐騙、敲詐勒索等,6年多過去了,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除了對敲詐勒索立案查辦外,對其他問題至今沒有立案,也不給胡思水出具不予立案通知。
胡思水的訴訟代理律師2025年2月5日從青島市黃島區法院拿到的胡思水被敲詐勒索一案對被告人范積慧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5日、2015年2月10日,范積慧指使逄溪蕊、朱健(二人均已被判刑)毆打過胡思水。2015年2月17 日左右,范積慧伙同逄溪蕊、朱健以及邵磊(已被判刑)在黃島區長江中路匯商國際大廈范積慧的公司內,范積慧讓逄溪蕊向被害人胡思水索要錢款,邵磊表示可以要點。后逄溪蕊按照范積慧的指使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的方式,以胡思水之前在黃島期間逄溪蕊、朱健等對其手下留情為由,或將來再來黃島會對其不利相威脅,向其索要錢款20萬。胡思水最終迫于壓力,將2萬匯款至逄溪蕊朋友陳某的銀行卡中,后由逄溪蕊從ATM 機提現。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對范積慧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
此前,敲詐勒索胡思水的另外三個被告人逄溪蕊、朱健以及邵磊,均已被黃島區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拘役六個月、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判決書顯示,敲詐勒索胡思水的四個被告人中三人都有前科。范積慧,2010年因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9年7 月11日被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朱健,2007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1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邵磊,2010年因犯窩藏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2015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胡思水之所以被這些人敲詐勒索,源于其遭到了魏某英等人的套路貸。他的公司因為參與前東城村舊村改造項目出現資金缺口,通過他人介紹,于2011年至2013年期間陸續向魏某英等人高息借款合計4.8億,截至2015年年初,他一共還了9.09億,他認為基本已經還清,而魏某英等人卻說還欠7個億。為了索要錢款,魏某英等人就指使他人對胡思水非法拘禁和毆打,前述判決書中所稱的“胡思水之前在黃島期間逄溪蕊、朱健等對其手下留情”,就是指的胡思水在被非法拘禁期間,逄溪蕊、朱健等人對其毆打時“手下留情”了。
根據胡思水2018年12月29向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報案時提供的材料、警方給胡思水當年作的詢問筆錄,以及胡思水在被敲詐勒索案件庭審中的陳述,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間,在魏某英等人的指使下,胡思水遭到了3次非法拘禁,其中1次長達兩個來月。
第1次發生在2014年8月5日。魏某英將胡思水和其財務經理李向仕扣留在黃島其公司,從下午兩點一直到夜里一兩點。期間,魏某英叫來了范積慧和逄溪蕊、朱健等人對胡思水和李向仕進行毆打,之后就逼著胡思水在事先打印好的與世紀海灣公司2.42億的借款合同、借款補充協議、借條等材料上簽字。
第2次發生在2014年11月7日。因為胡思水在世紀海灣公司與他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庭審中不承認收到了世紀海灣公司開具的2.42億的轉賬支票,對世紀海灣公司不利,魏某英等人就逼著胡思水在一張2.42億的轉賬支票復印件上寫上“這筆錢是我本人借的,用于給我的三元豪第公司還債。我應該還這筆錢”,還逼著他在一張紙上寫上“轉賬支票已由我指派的劉濱簽收,本人已收到”的內容。胡思水不寫,逄溪蕊就扇胡思水的頭,用拳頭往胡思水身上搗。
第3次發生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初。2014年12月的一天,魏某英又讓胡思水在一張紙上簽字,胡思水看到內容會讓他傾家蕩產,就拒簽。此后,魏某英就要求胡思水每天到她公司上班,她什么時候下班胡思水就什么時候下班,平常由小李看著,要離開必須跟小李匯報。晚上胡思水也不能回家,只能由小李陪著住在附近的酒店,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0日晚上7點左右,魏某英把胡思水叫到她辦公室,還是讓他在一張紙上簽字。見胡思水不簽字,朱健和逄溪蕊就動手毆打胡思水。
青島政務網書記信箱回復頁面截圖
2020年7月15日,胡思水曾通過青島政務網書記信箱反映他被魏某英等人套路貸、非法拘禁以及敲詐勒索等問題。同年9月28日,青島西海岸新區工委、青島市公安局回復稱,“根據調查,胡思水舉報魏某英等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中,已查證并認定一起刑事犯罪案件,開發區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對胡思水被敲詐勒索案予以立案。……該案正在偵辦中。”
2021年2月7日,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員曾告訴媒體記者,“目前,該局正在偵辦胡思水舉報反映的其他相關問題”。
胡思水認為,對他舉報反映的其他相關問題,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依法應當立案。以非法拘禁為例,魏某英等人對他實施了至少3次、累計遠遠超過24個小時的非法拘禁,并且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他毆打、辱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的關于非法拘禁犯罪的立案標準。
事實上,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對胡思水舉報反映的其他相關問題,至今并沒有立案,也沒有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更沒有向胡思水送達不予立案的通知。
無奈之下,胡思水在今年春節過后就開始向國家有關部門實名舉報:12309中國檢察網2月13日回復正在辦理;國家信訪局網站2月11日回復提交的信訪事項已收悉并轉交公安部;政法干警違紀違法舉報平臺回復提交成功;公安部12389舉報網站2月14日回復舉報信息已成功提交;全國人大網上信訪平臺2月24日顯示已經提交成功,暫無辦理情況;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月24日回復舉報信已提交成功。
“近日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特別要求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如果繼續不立案也不給我不立案通知,有法不依,公然包庇袒護犯罪,我也一定繼續到北京實名舉報。”胡思水堅信,青島經開區公安分局不講法,總有給個說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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