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司法部發布10個行政復議典型案例,其中第四個和第十個與勞動用工相關,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本期予以轉發分享。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工傷認定 超齡用工 行政復議聽證 維持決定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公司系用工單位,于2023年8月1日招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第三人劉某為員工,并填寫了《員工入職情況表》,未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主要從事綠化養護工作。因第三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未能給第三人購買工傷保險。2023年8月24日14時,第三人在從事養護工作時,天氣突下大雨,第三人在避雨途中摔倒受傷,送醫后被診斷為骨折。之后第三人向某市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市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人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超齡勞動者能否認定工傷及認定第三人工傷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據此,本案第三人作為超齡勞動者應當享有工傷待遇的權利。就申請人對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及是否構成工傷產生的質疑,行政復議機構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進行了舉證質證,理清了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傷的事實脈絡。聽證會上,行政復議機構還向用人單位釋明應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工作崗位、任務,采取選擇購買適宜商業險等方式分擔可能面臨的風險。同時,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引導用人單位進一步加強對超齡用工行為的規范。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第三人的避雨行為屬于在連續工作過程中的必要行為,期間受傷屬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行政機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第三人構成工傷并無不當。因此,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決定。復議決定作出后,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爭議得到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中的比例逐漸增加,特別是在建筑施工、裝修裝飾、園林綠化、物業保潔保安等行業用工需求量逐漸增大,這一群體的勞動權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讓“老有所為者”干得安心,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聽證作為重要機制納入行政復議審理程序,有利于行政復議機構查清案件事實、全面把握案件脈絡,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同時也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進一步釋法明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秉持復議為民宗旨,充分運用聽證機制,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原因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觀、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從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據,依法維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公正合理的復議決定明確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體現了行政復議對“銀發打工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讓超齡勞動者“勞”有所依。
案例十 某公司不服陜西省某市轄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業保險業務申報變更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失業保險 社保基金管理 變更登記信息 調解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申請人某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相關工作人員在系統申報員工失業保險時選填離職原因為“個人原因”,導致員工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員工要求申請人補償其損失。同年10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某市轄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要求修改申報的員工離職原因。被申請人口頭告知申請人其已自行填寫并申報失業登記信息,且未提供協商離職相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無法進行變更。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失業保險業務申報變更法定職責,于2024年3月11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是否應當為申請人變更離職員工失業保險申報信息。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查明,申請人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導致失業原因填報錯誤,不符合變更失業登記信息的要求,被申請人不予受理變更失業登記信息申請,并無不當。調查中發現,申請人與申請人員工系經人民法院調解協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制發調解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法院生效調解文書能夠證明申請人與離職員工在申報失業保險之前存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可以作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被申請人變更申請人的失業保險申報信息,不會對社保基金安全造成損害,且能夠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為此,行政復議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指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法院生效調解文書及相關佐證資料,被申請人經審核認為相關材料真實有效,受理了申請人失業登記信息變更申請,完成了離職員工的失業保險待遇辦理,申請人撤回其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這就要求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跳出“就案辦案”的思維模式,把更多爭議有效解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本案中,一方是符合條件但未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員工,一方是負有依法保障基金安全職責的社保管理中心,還有一方是按時繳納失業保險的民營企業。如何兼顧公共利益、企業和個人三方合法權益保護,是擺在行政復議機構面前的課題。行政復議機構沒有止步于行政行為并無不當的認定上,對申請人的請求一裁了之,而是著眼于社保基金安全能否得到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爭議涉及實質問題能否得到解決,立足被申請人員工協商一致離職的事實,將調解理念貫徹到行政復議辦案全過程,積極搭建溝通平臺,指導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和解,離職員工如愿拿到了失業保險金,社保基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企業避免了經濟損失,行政爭議實現了“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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