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辯護實務中,應著重從交易結構的實質安全性、金融主體的專業判斷能力、救濟途徑的完備性等維度展開論證,推動形成更符合現代金融法治精神的司法裁判標準。
引言
貸款詐騙罪作為金融犯罪的核心罪名,其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需具備"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件雙重屬性。本文結合典型案例,從法律構成要件理論出發,系統論證否定貸款詐騙行為的法理基礎,并構建具有實踐價值的辯護路徑。
一、貸款詐騙行為否定之客觀要件解構
(一)基礎事實真實性抗辯
如北檢公訴刑不訴〔2021〕Z48號案中,檢察院認為:“從貸款時的履約能力看,根據載卷的個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保證合同,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抵押物價值,其中抵押率均低于50%且為整體抵押,抵押物變現能力較強,且經北鎮銀豐合伙資產評估事務所估價,可以認定涉案的抵押物是真實、足額的。可見,李某某有償還能力,具有一定履約能力。”檢察院觀點,當抵押物經專業評估機構確認真實足值,且抵押率低于50%時,即形成"雙重真實性屏障":其一,物權擔保的客觀存在排除了虛構擔保的要件;其二,抵押物變現能力直接印證履約能力。此時即便存在經營困難,仍應將爭議劃入民事糾紛范疇。
(二)法律事實變更抗辯
漳檢檢一刑不訴〔2021〕Z6號案中,檢察院認為:**公司股東經商議,由蔣某某以向廈門**公司購買鋼材和水泥為由從**銀行借款300萬元,實際主要用于償還**公司欠林某某的煤炭款,貸款到期后,**銀行同意蔣某某沿用同樣的手續和擔保人先后續貸兩次用于借新還舊,即使第一次借款時有虛構事實的違法行為也已被阻卻,經過續貸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化,續貸資金不是以欺騙手段取得,目前未追回的貸款是第二次續貸的部分資金,仍在通過民事途徑救濟之中。因此,本案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檢察院觀點,揭示續貸行為的法律阻卻效應。根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初始貸款的瑕疵若經銀行同意續貸,即產生"民事法律行為更新"效果。參照借款合同變更的相關規定,續貸構成新的意思表示合意,原瑕疵行為與后續損失間的因果關系由此中斷。
(三)擔保有效性抗辯體系
吳利檢一部刑不訴〔2021〕100號案中,檢察院認為:“丁某某提供的擔保人具有較強的擔保代償能力,銀行的資金處于無法回收的風險較小,故不能認定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檢察院的觀點確立的"擔保代償能力標準",突破了傳統形式審查的局限。當保證人具備實際代償能力時,即便主合同存在爭議,擔保效力的獨立性仍能確保金融安全,此時欠缺"使銀行陷入錯誤認識"的核心要件。
此外,針對指控認定貸款詐騙的具體行為事實,還可以從以下角度予以否定:
1. 沒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或2. 沒有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
或3. 沒有在公司已經放棄實際經營的情況下以原有經營情況申請貸款;
或4. 沒有使用虛假授權進行抵押擔保。
二、主觀要件否定之遞進式論證
(一)履約能力證明體系構建“資產負債動態評估模型”
- 抵押物價值(V)與貸款余額(D)的比率是評估履約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當 V/D≥100%時,通常應推定具有完全清償能力。例如,在房地產抵押貸款中,如果抵押物房產的市場價值為 500 萬元,而貸款余額僅為 250 萬元,那么顯然抵押物價值遠遠超過了貸款余額,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貸款的安全性,意味著借款人具備較高的清償能力。
- 現金流覆蓋率(CF/D)同樣不容忽視。當經營性現金流能夠覆蓋當期本息時,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以一家制造業企業為例,其每月的經營性現金流入穩定,足以支付每月的貸款本息,這表明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能夠滿足債務償還需求,從而證明其不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意圖。
- 擔保人凈資產倍數也是衡量履約能力的重要因素。擔保人凈資產達到貸款余額以上即具備實質擔保能力。比如,某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 1000 萬元,擔保人的凈資產為 1500 萬元,這種情況下,擔保人有足夠的資產為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擔保。
(二)續貸行為的犯意阻卻
根據“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原則,續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溯及效力。這一原則在金融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金融活動中,情況復雜多變。如某銀行在明知經營狀況變化后仍同意續貸,應視為風險自擔的商業判斷。從社會經濟的角度來看,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擁有專業的風險評估團隊和豐富的經驗,其做出續貸的決策是基于對各種風險因素的綜合考量。此時借款人后續還款不能應排除刑事可罰性,這符合市場經濟中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例如,在某些新興產業領域,企業的發展可能會面臨階段性的困難,但銀行基于對行業前景的看好和企業潛力的評估,選擇續貸支持企業渡過難關。如果后續企業仍無法還款,將其納入刑事處罰范疇可能會對市場經濟的活力和創新產生抑制作用。同時,從法律的公平性角度出發,銀行在明知風險的情況下自主做出的決策,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
三、辯護路徑的立體化構建
(一)證據對抗體系
- 建立“四維鑒證標準”
在當今復雜多變的金融環境中,建立一套全面、科學且有效的“四維鑒證標準”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是抵押物價值動態評估報告。隨著市場的波動和時間的推移,抵押物的價值并非一成不變。通過定期且專業的評估,能夠實時掌握抵押物價值的變化情況。例如,對于房產抵押物,不僅要考慮其初始購買價格和當前市場均價,還需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周邊設施、房屋狀況等諸多因素對價值的影響。一套位于市中心繁華地段、配套設施完善且維護良好的房產,其價值可能在短時間內保持穩定甚至有所上升;而位于偏遠地區、設施陳舊的房產,價值則可能出現較大幅度的下滑。
其次是銀行內部風控審批流程鑒證。銀行內部的風控審批流程是保障貸款安全的重要環節。這一流程包括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詳細調查、對貸款用途的合理性評估、對還款能力的準確預測等。比如,在審查借款人信用狀況時,會綜合分析其過往的信貸記錄、還款表現、收入穩定性等方面;在評估貸款用途時,會深入了解資金的具體投向、項目的可行性和預期收益等。
再者是擔保人償付能力專項審計。擔保人在貸款業務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償付能力直接關系到貸款的最終回收。專項審計需要對擔保人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收入來源等進行全面審查。以企業擔保人為例,要審查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評估其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長期投資的收益預期等,確保其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具備足夠的代償能力。
最后是資金流向的閉環性證明。資金的流向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確保貸款資金按照約定用途使用,防止被挪用或濫用。通過對資金流轉的各個環節進行監控和證明,比如采購合同、銷售回款記錄、資金賬戶流水等,能夠清晰地追蹤資金的去向和用途。例如,一筆用于企業生產原材料采購的貸款,需要有相應的采購合同、供應商收款憑證以及原材料入庫記錄等來證明資金的合理使用。
- 運用“穿透式審查”方法
“穿透式審查”方法在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通過銀行信貸檔案、貸審會記錄等材料,能夠深入挖掘和證明金融機構對關鍵事實的明知狀態,從而有力地擊破“陷入錯誤認識”要件。
銀行信貸檔案包含了豐富的信息,如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銀行的調查核實報告、審批意見等。這些檔案詳細記錄了貸款業務的全過程,為審查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例如,在審查某筆貸款時,可以通過查看借款人提供的財務報表、經營計劃等,了解其經營狀況和還款能力;通過銀行的實地調查記錄,核實抵押物的真實性和價值。
貸審會記錄則反映了銀行內部對于貸款申請的集體決策過程。在貸審會上,各成員會發表對貸款申請的看法和意見,討論風險點和應對措施。通過研究貸審會記錄,可以清晰地了解銀行在審批過程中對關鍵事實的認知和判斷。比如,對于存在風險隱患的貸款申請,貸審會成員可能會提出增加擔保措施、降低貸款額度等建議,這表明銀行對潛在風險是有清晰認識的。
從法律角度來看,“穿透式審查”方法有助于維護金融秩序和公平正義。它能夠避免金融機構以“陷入錯誤認識”為借口逃避責任,保障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在實際操作中,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可以充分運用這一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金融糾紛的處理,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法律適用辯駁策略
1. 援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種情形,重點論證"有還款能力但暫時困難"的例外條款。即否定:(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2. 運用"刑民交叉"理論,主張先行窮盡民事救濟程序;
3. 援引《刑事訴訟法》第55條,構建"證據確實充分"的反向證明標準。
結語
在金融創新與風險防控的平衡中,司法審查應恪守刑法謙抑性原則。通過構建"客觀真實性審查—主觀惡性排除—刑民邊界厘清"的三階審查模型,既能有效打擊真正金融犯罪,又可避免刑事手段過度介入市場經濟活動。辯護實務中,應著重從交易結構的實質安全性、金融主體的專業判斷能力、救濟途徑的完備性等維度展開論證,推動形成更符合現代金融法治精神的司法裁判標準。
個人觀點,AI輔助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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