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搞建設,本是合作的正常流程,然而在工程款結算時,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爭議。工程款、材料款、債務抵銷……這些詞匯背后隱藏著怎樣的故事?誰來為這場糾紛“買單”呢?
案情簡介
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作為某項目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人,將部分勞務分包給吳某某。第三人孔某某作為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營責任人,與吳某某簽訂了《土建勞務清包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吳某某負責木工、瓦工班組施工所需材料,包括模板和木方等周轉材料,這些材料的費用應由吳某某承擔,現雙方約定由建設公司先行支付,后在吳某某的勞務分包款中扣減。
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工程款支付、模板木方貨款等問題產生糾紛。建設公司向案外人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支付了模板材料款三百余萬元,建設公司認為,根據《合同補充協議》,吳某某所購置的模板、木方材料款雖先由建設公司支付,但此后可在吳某某的勞務分包款中扣減。因此,建設公司向某板材廠支付的模板材料款應當由吳某某予以返還,并有權與吳某某對建設公司的工程款債權進行抵銷。但吳某某拒絕承擔該部分費用,認為建設公司在此前其起訴追索勞務分包款的糾紛中已將該建設公司支付的90余萬元材料款作為已付款予以沖抵,且在工程未完工撤場時,現場使用的模板、木方等材料均未拿走,該周轉材料尚有極大的剩余價值,此前已處理的90余萬元材料款應認定為吳某某應付的全部費用,則其此后向臨沂市蘭山區某板材廠支付的材料款三百余萬元應由其自行承擔。
雙方因此訴至法院,建設公司請求判令吳某某返還工程款三百余萬元及利息,并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在等額范圍內予以抵銷。吳某某則辯稱,建設公司的請求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且自己不應承擔材料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情況,建設公司與吳某某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模板、木方材料款的支付方式,即由建設公司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并在吳某某的承包款中扣減。建設公司已向某板材廠支付了三百余萬元的模板材料款,這一事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因此,根據協議約定,該部分費用應從吳某某的工程款中扣除。
其次,關于應返還的材料款金額問題,法院指出,吳某某在工程撤場時,現場使用的模板、木方等材料均未拿走,根據模板、木方可循環使用的特性以及配合工程建設的輔助屬性,模板、木方材料的價值屬性在工程完工時即物化至工程主體中,現場吳某某已利用某板材廠所供模板、木方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量,則該部分模板、木方對應的價值均已包含在吳某某勞務清包的工程價款中,應由吳某某予以返還,法院以全部板材費用為基數,結合施工完成進度、模板木方的性質和屬性等綜合確定了吳某某應返還的材料款金額。
再次,關于債務抵銷的合法性,法院認為,建設公司對吳某某享有的三百余萬元工程款及利息債權與吳某某對建設公司享有三百余萬元工程款及利息債權在等額范圍內可以抵銷。建設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債務抵銷是雙方當事人在互負債務時,通過通知對方的方式,使雙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的法律行為。在本案中,建設公司通過起訴的方式通知吳某某,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債務抵銷自通知到達吳某某時生效。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吳某某應給付建設公司模板、木方材料款兩百余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在等額范圍內抵銷。
法官說法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債務抵銷不僅能夠實現債務清償的功能,還能有效降低清償成本。與一般的清償方式相比,抵銷的優勢在于雙方互負債務時,可以直接用各自的債務相互抵消,而無需實際支付現金。恰當的認定和支持這種方式,對于經濟往來中具有積極意義,能夠簡化結算流程,減少交易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債務的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抵銷人與被抵銷人之間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是抵銷發生的基礎,且兩個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是合法存在的,任何一個為不法債務的,均不得主張抵銷。
二是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所謂同種類的給付,即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假若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
三是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通常將主張抵銷一方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該債權須已屆清償期方可主張抵銷。
簡單來說,在本案中,建設公司和吳某某之間就發生了這樣的情況。建設公司欠吳某某一部分工程款,而吳某某也欠建設公司一部分材料款。根據法律規定,這兩筆債務可以互相抵消。通過債務抵銷,雙方的債務在等額范圍內消滅,不僅解決了糾紛,還避免了額外的支付成本,實現了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文稿 丁 慧
排版 蒼 菲
審核 吳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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