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歷史就是用人性寫成的,其本質就是人性在這個世界上的顯化。
——坤鵬論
第十二卷第七章(3)
接下來,亞里士多德開始論述所謂的“極因”(終極因),即是追求的“最高的目的”。
原文:
不動變諸實是中存在有一個極因,這可以辨析其實義而為之說明。
解釋:
一個極因可以存在于不運動的實是中,由對其意義的區分就可以顯示出來。
原文:
極因之作用不僅為善業,更當為某物之善果而為之作用。
解釋:
極因的作用不僅在于至善、為了至善,更應作為某事物的善果而作用。
換言之,一個行動是為了某些存在物的善而予以完成的,以及一個行動的指向的某個事物。
原文:
后一命意應用于不動變事物,
前一命意則不應用于此。
解釋:
上面所說的后一層含義應該用于不運動的事物,
即作為某事物的善果(終極原因)而起作用,
前一層含義則不用于此。
原文:
極因于其所喜愛產生動變,
其它一切事物則依所動變而行其動變。
解釋:
極因是作為一個被愛的對象而引起運動,
而其他所有事物則依此運動而進行運動,即它運動其他能運動的事物。
原文:
現在,試假定事物之有所動變,可得不遵循于常規。
解釋:
現在,假定某個事物有所運動(被運動),可不遵循常規。
原文:
倘此事物之實現僅為空間運動之基本形式,
則此在空間作運動之事物,
固未嘗不可以運動于其它形式——即便不為本體之變化,
至少,可以不守其固常之位置。
解釋:
如果這事物的實現僅是空間運動的基本形式,
那么這個做空間運動的事物,
又為什么不能以其他的形式來進行運動——就算不是實體的變化,
至少,可以不堅守其常規的位置。
原文:
迨既確立有一自身不動而致動于它物的原動實是以后,
則事物之入于動變者,遂不能復離于所動致之常規。
解釋:
既然確定了存在一個自身不運動而致使其他事物運動的原動者以后,
那么只要是事物運動的,就是不能再拋離所致動的常規。
原文:
空間運動為動變之第一類,
圓運動為空間運動之第一級;
第一主動者引致第一級運動。
解釋:
因為空間中的運動是運動變化中的第一類,
而圓周運動則是空間運動中的第一級類;
而且第一主動者引發第一級類的運動。
原文:
這里,原動者必需存在;
既然其存在為必需,則其為實是之本旨也必善,
而正由于這樣的命意,這成為第一原理。
解釋:
所以,原動者是必然存在;
原動者也可譯為第一實是,不動變實是,還有人將其譯為X,
既然原動者的存在是必然的,那么它作為實是的本旨也必然是善、是本原或始點,
因為在前面已經確定了一切事物都是向善的,即一切事物的極因都是善,
另外,專家認為,原動者其旨必善,也是亞里士多德《論善》中的要旨,但該篇已經失傳。
而且,也正是因為有這樣的含義,這也就成了第一原理。
原文:
所謂必需者當統有下列這些命意:
(甲)對反于自然之脈動為勢力所逼而不得不然者,
(乙)舍此常道即不能成業達善者,
和(丙)舍此方式,別無其它方式,而只能在這唯一方式可得其存在者。
解釋:
所謂的必然,應該具備以下含義:
(1)與自然沖動相為對反,被外界所強迫不得不如此的,
(2)拋離它就不能達到善,
(3)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方式,可以得其存在,即只能在這個唯一方式下才可以得到其存在的。
這里講的是必然的含義,也就是說:
必然的東西是強制的,因為它與自然的沖動相反,沒有它,達到最終的善果就是不可能的,它不能是別樣的,而只能絕對地如此。
通過以上論證,亞里士多德就將極因、第一推動者(原動者)、善和必然性等融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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