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張某建,男,1962年10月26日生,漢族,新沂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新沂市。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9年6月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局執行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二刑訴〔2019〕8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建犯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指控事實
新沂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張德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未經江蘇省民政廳審批,在北溝街道百世園公墓西側老林地私自建設墓穴,以8500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墓地12座,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某建將其在新沂市北溝街道百世園墓地西側老林地私自建設的兩座墓穴,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湯某。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某建將其在新沂市北溝街道百世園墓地西側老林地私自建設的一座墓穴,以9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徐某。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某建將其在新沂市北溝街道百世園墓地西側老林地私自建設的三座墓穴,以2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乙。
4、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某建將其在新沂市北溝街道百世園墓地西側老林地私自建設的六座墓穴,以5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姬某、韓某。
被告人張德建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溝派出所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退贓人民幣1000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張某建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證據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建在庭審中未提出異議,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被告人到案經過及戶籍信息、情況說明、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新沂市北溝街道辦事處有關文件等書證,證人湯某、馬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姬某、韓某、邵某、張某、何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建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民政部門許可,私建墓地出售,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被告人張某建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建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建議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鑒于被告人張某建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主動的退繳違法所得,經社區矯正部門調查評估認為,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張某建在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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