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什么方式的違約責任?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預約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當事人為訂立本約合同而進行努力磋商、誠信磋商。該義務內容不包括當事人對是否訂立本約合同的最終決策權。否則,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就沒有區別了。
訂立和磋商本約合同內容,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訂立的時,法院如果根據守約方的請求判決強制締約,或者直接依據合同解釋方法認定本約合同成立,一則無法無據,二則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三則容易架空預約合同制度目的。
鑒于上述理由,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時,守約方不能請求法院強行判決違約方訂立本約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守約方可以就其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違約方賠償,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方式僅限于損失賠償。
確定責任方式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賠償范圍?
如果當事人對損失賠償有約定,自然應當遵照其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則應當根據民法典對預約合同的體系定位,以本約合同為參照,首先確定反預約合同的損失賠償范圍應當大于依據締約過失規則認定本約合同未能成立所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小于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然后在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間,根據交易的成熟度靈活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交易的成熟度應從預約合同在內容上的完備程度,以及訂立本約合同的條件的成就程度等方面考查。一般來說,預約合同就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內容約定得越清楚,交易的成熟度就越高,反之,內容越簡單,交易的成熟度就越低。交易成熟度越高的,損失賠償范圍就越接近履行利益,反之,就越接近信賴利益。
在預約合同已經就本約合同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約定,且不存在阻礙本約合同訂立的其他情形時,可以參照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來確定違約預約合同的損失賠償范圍。
綜上,違反預約合同以賠償損失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損失范圍介于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間,依據交易程熟度的高低相應確定損失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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