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散裝容器是指剛性和柔性的可移動包裝,設計上適于機械裝卸,并經過檢驗能夠承受裝卸和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應力,分為金屬中型散裝容器、柔性中型散裝容器、剛性塑料中型散裝容器、復合式中型散裝容器、纖維板中型散裝容器和木制中型散裝容器。如用于第7類放射性物質和用于包裝類II 和包裝類ill 的固體、液體以及使用金屬中型散裝容器裝運包裝類I 的固體,其容積不應大于3 000 L ;使用柔性、剛性塑料、復合型、纖維板型或木質中型散裝容器裝運包裝類I 的固體不應大于1500 L 。
使用過程中,中型散裝容器及其附屬、輔助和結構性設備除滿足第一節中的基本要求外,還需能承受所裝內容物的壓力及正常裝卸運輸過程中的應力,不會發生內裝物的流失。對于具有底部卸貨閥的中型散裝容器,卸貨閥應具備關閉緊固特性,防止任何意外開啟。中型散裝容器由于具有主體和框架部分,它們之間應不發生摩擦而造成主體材料損壞,并且主體應始終保持在框架內。
1. 包裝代碼
包裝代碼由表示IBCs 種類的阿拉伯數字、表示材料性質的一個或多個大寫字母及表示IBCs 類型的一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對于復合型中型散裝容器,須在代碼的第二個位置上依次標上兩個大寫拉丁字母。第一個表示IBCs 內容器的材料,第二個表示IBCs 外包裝的材料。對于等效使用的IBCs ,應在代碼后緊接字母“W” 。
用于表示IBCs 種類的數字:
11——盛裝固體,內裝物以重力方式裝卸的剛性中型散裝容器;
13——柔性中型散裝容器;
21——盛裝固體,內裝物在大于10 kPa 壓力下裝卸的剛性中型散裝容器;
31——盛裝液體的剛性中型散裝容器。
用于表示IBCs 材料種類的拉丁字母:
A——鋼(所有類型及表面處理);
B——鋁;
C——天然木材;
D——膠合板;
F——再生木;
G——纖維板;
H——塑料材料;
L——紡織品;
M——紙(多層的);
N——金屬(不包括鋼和鋁)。
中型散裝容器類別與代碼劃分見表3-2 。
表3-2 IBCs 類別與代碼
2. IBCs 標記
對于按照《國際危規》進行生產并用于海上運輸危險貨物的IBCs ,必須具有持久、清晰的標記(見圖3-2) ,標記的主要內容包括:
(a) 聯合國包裝符號。
(b) IBCs 指定代碼。
(c) 表明其設計類型被批準適用的包裝類大寫字母,有X 、Y 和Z 三種。X 表示包裝類I 、II 和III (僅適用于盛裝固體的IBCs); Y 表示包裝類I 和II ;Z 表示包裝類III 。
(d) 表明IBCs 制造的月份和年份(后兩位阿拉伯數字)。
(e) 授予該標記的國家,用機動車國際交通識別符號表示。
(f) 生產廠的名稱或符號及主管機關所規定的IBCs 的其他識別標記。
(g) 以千克表示的堆碼試驗負荷,對于設計上不能堆碼的IBCs ,應標注“0” 。
(h) 以千克表示的所允許的最大總重量。
圖3-2 IBCs標記實例
對于IBCs ,除按上述內容進行標記外,還需進行必要的附加標記,不同類型的IBCs 所要求的附加標記如表3-3 所示。
3. IBCs 試驗
IBCs 應按照主管機關滿意的質量控制體系進行生產和試驗,以保證每個生產出來的IBC均符合《國際危規》的要求。在進行試驗前,紙制和纖維板和具有纖維板外包裝的復合式中型散裝容器須在控制溫度和相對濕度的大氣條件下至少處理24 h ,然后按照表3-4 中注明的順序進行試驗。
表3-3 IBCs附加標記要求一覽表
表3-4 IBCs試驗順序
IBCs 在經過試驗之后,試驗機構須就試驗的項目出具試驗報告提供給IBCs 用戶, IBCs 用戶應將試驗報告的副本提供給相應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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