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布4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釋法,為廣大消費者提供維權指引,同時也提醒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二手車輛交易后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并對自己的違章行為負責
2022年12月,葉某偉在何某旭處購買1輛汽車,并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車輛交付前有關該車出現的交通事故、違章、經濟糾紛均由何某旭承擔;交付之后產生的交通事故、違章由葉某偉負責。葉某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過戶,若逾期未過戶,導致新政策出臺無法過戶,一切后果由葉某偉承擔。葉某偉多次承諾將車輛過戶到其名下,但遲遲未去過戶,何某旭向葉某偉多次協商,葉某偉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履行車輛過戶義務,且涉案車輛交付后,葉某偉在使用期間有多起違章記錄,何某旭無奈之下于2024年5月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更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判決被告葉某偉將涉案車輛過戶到其名下;被告葉某偉承擔自涉案車輛交付后的所有違章。
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其物權變動遵循“交付生效”原則,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一旦車輛完成交付,物權變更即產生法律效力,購車者依法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并需承擔自交付之后車輛產生的所有違章記錄及相應罰款的責任。
員工代表公司行為造成的違約結果,公司應負責
2022年9月,廣東某飼料公司的廣西區域經理楊某與經營魚場養殖的周某生協商,稱該公司生產的通威通霸610型號草魚膨化配合飼料質優價廉,若周某生購買可保證款到貨發。后周某生在楊某再三保證下購買該飼養20噸,并向該公司賬戶轉賬104000元,但周某生轉款后一直未收到貨,致其魚場養殖受損,多次要求返還飼料款未果,周某生遂于2024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飼料款10400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生雖系與楊某協商案涉飼料購銷,但楊某為被告飼養公司廣西區經理,且貨款轉入被告公司賬戶,周某生有理由相信楊某系代表被告公司行為,其法律后果亦仍由被告公司承擔,故判決被告廣東某飼養公司返還周某生飼料款104000元。
該案本為普通購銷合同糾紛,關鍵在于判決認定員工行為視為公司行為,是對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對企業信賴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維護,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提示、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經營活動,推動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假一賠十”不是廣告噱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對消費者做出的有利承諾
2023年6月,封某刷抖音時看到楊某生發布的黃龍病專用藥信息,并添加楊某生微信咨詢,楊某生向封某推薦自己在淘寶平臺開設的網店,并承諾“假一賠十”。后封某在店鋪內購買20瓶商品共計6000元,下單后楊某生微信返現400元,但封某收貨后卻發現商品無任何標簽,向楊某生反映后,楊某生微信轉賬500元賠償,封某向淘寶平臺舉報并申請披露楊某生信息,平臺退款6000元并披露了楊某生的會員認證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封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被告楊某生發給原告封某的商品屬于進口農藥,無中文標識,系三無產品,雖然平臺已經返還原告封某支付的6000元,但被告楊某生在雙方交易過程中承諾“假一賠十”,該約定雖加重了被告楊某生的義務,但系被告楊某生的自我承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規定,該約定對雙方之間買賣行為具有約束力,被告楊某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故對于原告封某提出要求被告楊某生按約定履行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近年來,網絡購物盛行,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為了吸引流量、促進銷售,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宣傳或告示等形式向消費者作出“假一賠三”“假一賠十”“七天無理由退貨”等有利承諾,雙方達成交易關系后,經營者卻拒不兌現其承諾,有損消費者的合理預期,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兌現對消費者做出的有利承諾,既是對交易雙方協議約定重要義務的履行,更是經營者誠信經營的重要體現。
電子商務經營者無理駁回消費者退貨申請,不影響“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適用
林某斌系拼多多店鋪商戶,2023年7月,盤某濤在該店鋪下單1件牛仔褲并支付39.8元,商品簽收后,盤某濤以褲子太薄、貨不對板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退款,但林某斌拒絕提供退貨地址,后經拼多多平臺介入,林某斌分三次向盤某濤退回貨款共39.8元。林某斌認為自己已交付商品,盤某濤負有及時支付貨款的義務,自己有權要求盤某濤賠償相應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盤某濤退還貨款39.8元,以及賠償因訴訟花費的戶籍調檔、誤工費、快遞費、材料打印費等共計1667.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被告盤某濤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被告盤某濤收貨后發現商品存在瑕疵要求退款時,原告林某斌不提供退貨地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林某斌要求被告盤某濤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大多缺乏收集固定證據的意識,很少會錄制開箱視頻等方式保留證據,證明證明收貨時的商品狀態。網絡購物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有效地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下一步,富川法院將始終圍繞“公平與效率”的工作主題,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案件審理、法治宣傳等多方面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025年第26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蓮
編輯:甘秋蓮
審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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