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自身犯罪行為的態度,即認罪認罰與否,對最終量刑結果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這一態度選擇往往會導致刑期出現顯著差別,下面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詳細分析。
一、認罪認罰案例
(一)案例詳情
張三因一時貪念,盜竊了他人價值 5 萬元的財物。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后,張三在公安機關的普法教育下,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主動、如實供述了整個盜竊過程,包括盜竊的時間、地點、手段以及贓物的去向等細節。在審查起訴階段,張三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張三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因素,向法院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的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且張三認罪認罰自愿、真實、合法,最終采納了該量刑建議,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法律依據及分析
根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張三在偵查階段就如實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配合并簽署具結書,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從實體上看,檢察機關依據其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應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在此案中,張三的認罪認罰行為使其在量刑上獲得了從寬處理,相比不認罪認罰的情況,大概率縮短了刑期。
二、不認罪認罰案例
(一)案例詳情
李四同樣實施了盜竊行為,盜竊財物價值 6 萬元。然而,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李四始終否認自己實施了盜竊行為,聲稱自己當時在其他地方,與案件無關,對警方掌握的相關證據也予以否認。盡管案件證據確鑿,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李四的犯罪事實。但李四的不認罪態度,導致案件無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李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認定李四構成盜竊罪,由于其不認罪認罰,未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李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二)法律依據及分析
我國刑事訴訟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即便被告人不認罪,只要證據確實、充分,依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李四無視客觀證據,堅持不認罪,喪失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機會。在量刑時,法院不會因被告人不認罪而加重刑罰,但也不會給予從寬處理。相較于類似案件中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李四的刑期明顯更長。
三、認罪認罰與不認罪認罰刑期差異總結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直觀地看出,認罪認罰與不認罪認罰在刑期上可能存在較大差異。認罪認罰的張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而不認罪認罰的李四,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一差異并非偶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從寬幅度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來說,在法定刑幅度內,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可能獲得從輕、減輕處罰,最高可減輕基準刑的 30% 以下(具體幅度因地區、案件類型等有所不同)。而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法院將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量刑,不會因認罪態度而獲得量刑上的優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對刑事指控時,應充分認識到認罪認罰的重要性,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爭取從寬處理。同時,對于是否認罪認罰的決策,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做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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