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馮貴華,1976 年 3 月 16 日出生,土家族,居住在德江縣青龍鎮商貿小區。他舉報被擔保人安明仲與張回香因 “債務借貸” 引發的涉嫌 “虛假訴訟” 一案。此案件致使馮貴華等兩位擔保人蒙冤,深陷牢獄之災,還背負了高達 400 萬的不明債務。
這起發生在貴州省德江縣,由 “債務借貸” 因擔保引發的 “虛假訴訟” 案件,在當地掀起軒然大波,民眾對這種破壞法律公正與社會公平的行為極為憤慨和震驚。北京、上海、貴州、重慶等多地的記者、網紅及自媒體紛紛前往德江縣青龍鎮等地,深入大街小巷、餐館、集鎮展開實地考察,發現案件背后或許隱藏著復雜利益鏈條與精心策劃的陰謀。大家關注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充分舉證和辯論機會,并通過媒體曝光案件,引發社會關注,推動相關部門重視并解決問題。
一、案件基本事實
債務借貸起因
2012 年 2 月,安明仲掛靠張回香姐姐張月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德江縣德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前往惠水縣進行房地產開發。期間,安明仲首次向張回香借款 200 萬元,這筆錢來源于張回香從中國工商銀行德江縣支行貸款的 300 萬元(貸款期限 5 年,附銀行貸款證明 “附件一”)。之后,安明仲再次向張回香借款 130 萬元,約定 “砍頭息” 70 萬元,款項來源不明。這樣算下來,實際涉及款項(含 70 萬元 “砍頭息”)共 400 萬元。
債務產生過程
2013 年 3 月 22 日,張回香向安明仲催收款項,雙方因借貸起了糾紛,安明仲未能按期還款。在張回香逼迫下,安明仲找來馮貴華和安云會做擔保。安明仲隱瞞事實,騙取二人同情,讓他們幫忙擔保一段時間。馮貴華和安云會在不了解具體借款金額的情況下,經安明仲勸說,分別向張回香出具了金額為 200 萬元的借條,共 400 萬元,還在安明仲的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同時,張回香又逼迫安明仲出具了一張 400 萬元的借條,并明確債務清償時間為 2013 年 11 月 16 日。
實際上,安明仲與張回香合謀,一步步欺騙馮貴華和安云會寫下借條。張回香拿著安明仲本就虛假的 400 萬元借條,加上馮貴華和安云會的兩張 200 萬元借條,共計 800 萬元去起訴。本應作廢的安明仲寫給張回香的 400 萬元借條,卻被張回香當作虛假證據。為達不可告人目的,張回香和安明仲誘騙馮貴華在安明仲寫的 400 萬元借條上簽字擔保,在安云會的 200 萬元借條上簽字擔保,再加上馮貴華自己寫的 200 萬元借條,一場虛假捏造的訴訟就此誕生,冤案也隨之而來。從邏輯上講,德江縣法院法官張月明定性債務轉移。既然是轉移,安明仲還欠 400 萬就是捏造的,安明仲寫的 400 萬元借條轉移成馮貴華、安云會各 200 萬元。
張回香、安明仲合謀欺詐,弄虛作假。案件存在關鍵證據缺失或瑕疵問題,比如沒有借款交付憑證、擔保履行證據等。僅憑幾張借條,在無任何打款憑證、流水及人證的情況下,張回香說多少,安明仲就認可多少(見附件 12 判決書),法官張月明也采信支持多少。他們提供虛假證據,干擾司法機關公正判斷,涉嫌構成虛假訴訟和枉法裁判。
此后,安明仲在訴訟中償還了張回香 100 萬元,其朋友趙三代為償還 30 萬元,安明仲實際欠款只剩 200 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4 年,張回香向德江縣法院起訴,要求安明仲、馮貴華、安云會償還借條上的借款,并讓馮貴華承擔擔保責任。德江縣法院在張回香未出具任何匯款憑證,且張回香、安明仲都未確認借款本金具體數額的情況下,下達(2014)德民初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馮貴華、安云會分別向張回香償還借款 200 萬元,判令安明仲償還借款 300 萬元及利息(訴訟中安明仲已償還 100 萬元),還判令馮貴華承擔擔保責任。馮貴華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銅仁市中級法院上訴,銅仁市中級法院下達(2014)銅中民一終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馮貴華等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錯誤,理由如下:
庭審存在問題
- 一、二審過程中,張回香僅出示安明仲出具的 400 萬元借條,以及馮貴華、安云會分別出具的 200 萬元借條,卻未提供匯款給安明仲的銀行流水等憑證。沒有這些,根本無法證明張回香實際出借了多少款項給安明仲。
- 一審開庭時,安明仲稱:“我借的錢不是 800 萬元,有利息,原告說的 2%,本金大概 500 萬元……”“這 800 萬元總額包括利息,具體多少要查單子才知道,我沒底,沒算過,原告說多少就寫了多少……” 張回香在回答審判長關于如何結算的提問時,表示記不清了,拿到總條子后,其他就沒必要管了。出借人和借款人都無法確認借款金額,一審判決卻直接認定借款本金為 500 萬元,顯然錯誤。
- 一審判決也承認:“…… 原告與被告安明仲均未說清本金到底多少,現無準確數額……” 既然原、被告都不能確認借款本金,且雙方有大額往來,張回香又是轉賬給安明仲,法院應責令他們提供銀行流水或匯款憑證。但一審法院并未要求,而是直接以張回香提出的 500 萬元作為出借本金認定。
- 馮貴華、安云會、安明仲與張回香之間的債權轉讓無效。根據安明仲提交的證明,張回香實際出借款只有 330 萬元,扣除安明仲已償還的 100 萬元和趙三代為償還的 30 萬元,安明仲實際只差張回香 200 萬元,可安明仲仍承擔了 300 萬元償還責任。所以,一、二審判決認定馮貴華、安云會償還張回香借款是虛假的,由于債務虛假,馮貴華、安云會不應承擔 200 萬元債權轉讓責任。
張回香與安明仲惡意串通
- 張回香、安明仲在訴訟過程中,實際上都有能證明真實債務的銀行流水,但都不出示。安明仲明知自己委托馮明向張回香支付了 100 萬元、趙三支付了 30 萬元,還誘騙馮貴華、安云會向張回香出具欠條,并讓馮貴華擔保。
- 案件執行過程中,德江縣法院對安明仲進行司法拘留,張回香卻到法院申請解除對安明仲的拘留。安明仲在德江有房產,張回香卻始終未要求法院執行其房產,在馮貴華、安云會強烈要求下,德江縣法院才拍賣其房產。為此,安明仲向有關部門舉報張回香虛假訴訟,并在舉報材料中證明實際借款只有 330 萬元,并非 800 萬元。
- 張回香與安明仲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一、二審判決支持張回香按 2% 月利率計算利息錯誤。馮貴華聘請的代理律師在案件卷宗中發現張回香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德江支行出具的《證明》,證實張回香在 2010 年 9 月貸款 300 萬元,其提交該證據是為證明借款給安明仲的資金來源,這表明張回香實質上是高利轉貸。所以,張回香與安明仲之間的借貸關系違法,按月利率 2% 計息的約定無效,張回香還涉嫌高利轉貸犯罪。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張回香借款本金按 500 萬元確認錯誤,按月利率 2% 計息 300 萬元更是明顯錯誤。
三、申訴情況
2022 年,馮貴華、安云會提起申訴,要求銅仁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本案,并提供了以下新證據證明本案存在虛假訴訟:
- 安明仲出具《關于我、張回香民間借貸說明》,證實張回香從銀行高利轉貸,出借本金只有 330 萬元。
- 案件執行過程中,安明仲向有關機關舉報時提交的《證明》,證實安明仲只向張回香借款 330 萬元,并非 500 萬元。
- 馮貴華聘請的代理律師在案件卷宗中發現張回香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德江支行出具的《證明》,證實張回香在 2010 年 9 月只貸款了 300 萬元。
- 馮貴華、安云會收集到惠水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登記冊》、貴州紫東拍賣有限公司《成交確認書》及發票,證明安明仲掛靠德江縣德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惠水縣和平鎮馬蹄鎮土地使用權花費 590 萬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發票證明德江縣德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上述宗地以 390 萬元價格出售給惠水縣夢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明仲虧損 200 萬元。德江縣德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月英是張回香姐姐,這也佐證安明仲實際在上述交易中只虧損 200 萬元,不會因此向張回香借款 500 萬元。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損害馮貴華等人合法權益。為此,特向貴院申請就馮貴華等人的再審召開聽證會,使本案進入再審程序。
馮貴華等人多年來持續反映此事,銅仁市中級法院卻無視新證據,無視一二審明顯存在的 “枉法裁判” 事實,只是回復讓馮貴華等人息訴服判,安心生活。馮貴華等人認為這一回復極不負責任。在張回香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馮貴華等人多次被法院拘留。為償還這些子虛烏有的債務,馮貴華向親朋好友借款 170 多萬元支付給張回香,如今仍有巨額債務待償。面對如此 “虛假債務”,馮貴華等人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冤案無法申訴,根本無法安心生活。德江縣法院執行人員甚至在馮貴華女兒結婚當天到家中執行,險些釀成命案。在明明存在 “虛假訴訟、枉法裁判” 的情況下,馮貴華等人怎能息訴服判?因此,不得不借助媒體維護自身權益,懇請上級各權威部門和各大新聞媒體依據法律法規,依法調查追究當事人涉嫌 “虛假訴訟案”,重新審判案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彰顯法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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