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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公布2024年度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柳州法院4個案例入選。
吳某乾生產、銷售含地塞米松假藥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9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吳某乾租用的柳江區一居民樓進行檢查,查獲成品及正在分裝的鐵皮石斛養生粉、牛大力粉一批,DEXONE(中文譯名:地塞米松)、維生素B2等原料兩箱。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現場發現的10個品種進行抽樣送檢,9個樣品檢出地塞米松,認定上述鐵皮石斛粉、牛大力粉等產品為“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假藥,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經審理,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吳某乾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行為,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依法承擔銷售含地塞米松假藥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民事責任,并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吳某乾生產、銷售假藥賠償金1206920元。
案例評析:
近年來,人們健康養生意識提升,偏愛服用中藥等調理身體,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消費者心理,在中藥中添加西藥,夸大藥品功效,誘騙消費者高價購買,獲取非法利益,不僅干擾消費者的疾病治療、危害身體健康,還妨害和擾亂藥品經營管理和正常市場秩序。廣大消費者切勿迷信“純中藥成分”等虛假宣傳,應當通過正規渠道采購藥品,保障用藥安全。
柳州市魚峰區慕倫雅美容院閉店不退預付款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6月期間,多名消費者在魚峰區慕倫雅美容院到店辦理儲值型會員卡,后該美容院關門,導致上述消費者的會員卡無法使用。經查實,該美容院經營者覃某珍于2022年5月14日將該美容院協議轉讓,5月20日注銷該美容院營業執照,但均未告知消費者。46名消費者委托律師事務所調查、收集、梳理證據材料,于2024年向魚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魚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在“柳州市魚峰區慕倫雅美容院”被注銷,其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歸于消滅的情況下,覃某珍作為個體經營者需以個人財產承擔“柳州市魚峰區慕倫雅美容院”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覃某珍向46名消費者歸還會員卡余額共計54134元。
案例評析: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火爆的同時也帶來不少亂象,不良商家收取預付款后跑路、辦卡容易退費難退費慢、消費者維權難度大等成為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突出問題,既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本案以訴訟方式解決服務合同糾紛,幫助群體消費者成功維護合法權益,為此類糾紛提供了解決方案。
廣西科冠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銷售貨不對版的甘蔗種苗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柳城縣寨隆鎮111戶蔗農從廣西科冠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品種為“桂柳05136”的脫毒甘蔗種苗。寨隆鎮政府工作人員核驗產業補貼時發現,該公司開具的銷售憑據和上傳錄入“廣西糖料蔗大數據平臺”的甘蔗脫毒種苗品種卻為“桂糖44”,與實際品種“桂柳05136”不符,導致蔗農每畝損失補貼差價270元,687.1畝共計損失185517元。
柳城縣消委會接到111戶蔗農集體投訴后,聯合縣市場監管局、縣人民法院,組織投訴雙方代表進行現場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2025年1月30日前該公司向111戶蔗農支付甘蔗補貼差價185517元。柳城縣人民法院現場出具司法文書確認,為調解書賦予強制執行力,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得到落實。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的規定。消費者如遇到類似“貨不對版”的情形,要注意保留好聊天記錄、付款記錄、購物頁面截圖、促銷活動宣傳頁面等證據,先與商家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吃“啞巴虧”。
消費者訴章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3日,消費者在拼多多平臺章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兩雙運動鞋,實付金額420.1元。該商品宣傳圖頁中表述為“假一賠十,官方正品”。消費者收到貨后,發現鞋子有刺鼻的味道,感覺和正品鞋不太一樣,遂通過品牌官方內部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兩雙運動鞋為假貨。消費者向柳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章某返還貨款并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
經審理,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章某在涉案商品詳情頁面承諾“假一賠十”的內容,屬于章某與消費者之間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章某應依照其承諾履行合同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鑒定確認涉案商品與廠商公示資料特征不符。被告章某作為出賣人應對其所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約定、系正品負有舉證責任,其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證的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費者據此主張涉案商品系假冒品并據此要求章某承擔“假一賠十”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判決章某退還消費者貨款420.1元,支付消費者貨款十倍賠償金4201元。
案例評析:
商品宣傳圖頁標注“假一賠十”的字樣,屬于商家對于有意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的明確“要約”,一旦消費者下單購買該商品,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受該“要約”的約束。該承諾系商家為了促進交易自愿作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消費者遇到類似問題時,應保存好證據(發票、宣傳承諾、聊天記錄等),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信息來源: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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