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要外出講課,根據(jù)國家律師學院的要求,題目確定為“律師的體系辯護與體系說理”。就實而論,不僅辯護是體系性的,什么東西都該是體系性的。大的方面看,房價的上漲或者下跌,牽著利益相互沖突的各個社會階層,連著金融系統(tǒng)和金融安全,又關系著建筑、鋼材甚至國防、外交各個行業(yè)。小的方面看,一個人“吃”了就要“拉”,“吃”要營養(yǎng)均衡,“拉”也要最好有規(guī)律。少哪個方面,都會出問題。所以那種喊口號的辯護:或者是“鑒定人很壞”、“法官不好”、“檢察官哭了”;又或者是“我申請法院全員回避,真解氣”,“誰讓我的當事人受氣,我就逐級上告,直到最高層”;均與任何領域的常識和客觀規(guī)律相悖。吸引眼球以得點小利益是可以的,因為吃瓜群眾特別是其中攤上事兒的,首先需要的是“一個承諾”;而無心去管這個承諾是不是陷阱。
刑辯知識是一個體系,用好的前提是得先看清。所以這次講課,我準備講幾個基礎性的問題,分別是:我們該怎么樣看待法律,我們該怎么樣看待司法,我們該怎么樣看待律師,以及最后的“我們該怎么樣用好具體的法律制度”。考慮到備課比較繁瑣,而且備課越充分,反而限制了臨場的發(fā)揮。我就從今天開始,把講課的提綱和框架,通過公眾號文章的形式,推送出來。
一、你理解的法律到底對不對
不少人認為,不同群體對法有不同的理解;同時也認為這是正常現(xiàn)象。有不少法是我根據(jù)組織要求和大家意見,親手執(zhí)筆寫進去的。我可以負責任的說:“法沒有群體視角的區(qū)分,凡是教你從不同角度理解法的,不是憨慫,就是壞種。”說他憨,是因為連那幾個漢字都看不懂;說他壞,是因為有些人是真看懂了,只是為了掙點外快或者發(fā)篇無病呻吟的文章,而故意散播偽知識。
我分別從大和小的方面舉兩個例子:
大的方面的例子是:前段時間去外地開會,我在發(fā)言時提出一個觀點,“中國所有的法,歸根到底都是改革法、發(fā)展法和穩(wěn)定法。”有人說我說的絕對,我說“那你是真沒聽懂”。觀點分歧,實際涉及到有沒有拿準法律解釋的方向和目標,這個根本性問題。
人干什么事,都有目的。談戀愛是為了結婚,喝酒是為了開心。當然不以結婚為目的的,那就是“耍流氓”。
法律的解釋不可能耍流氓,耍流氓的解釋也不會被采納,更經(jīng)不起實踐和時間的檢驗。法是立給全社會的,是全社會同頻共振,相互“比劃比劃”的平臺。平臺都不一致,還“比劃個球”。
這方面舉幾個具體的例子:
例一:最高法院關于涉案財產(chǎn)執(zhí)行的司法解釋中對執(zhí)行順序的規(guī)定,既要合法,更要穩(wěn)定。
例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監(jiān)察體制改革、陪審員制度改革,以及其他類似改革的授權試點決定,著眼于改革。
例三: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般實踐中都無法達到刑訴法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標準掌握的低,還是為了穩(wěn)定。
例四:縣委書記組織開會,法院說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書記一拍桌子,“讓你來,是讓你說怎么能干成,而不是不能干”,“那幾個法條,我看不懂啊”?這是著眼于發(fā)展和著眼于卸責間的區(qū)分。
(具體更深入的示例,太長,講課時再具體說。)
干好律師的前提,是先把法理解好。不能揪住一個字一個詞,而不顧整體文意。著眼于穩(wěn)定、發(fā)展和改革的角度理解法律,一切法條都有了生命,都會活靈活現(xiàn)的與你對話。
二、你喊的口號好不好?
我常奉勸無病呻吟、斷章取義、小題大作的死磕律師,不要破壞職業(yè)平臺。當然,很多時候的奉勸,毫不留情。
論情懷、論格局,哪個律師也比不上體制內(nèi)的公務員。這“為民”,那“擔當”,又或者是大談“法治”,讓體制內(nèi)的人聽了滿臉鄙夷的笑話你。“你這么有情懷,今天不給你律師費,你拎包就從法庭上走”,“你這么為民,汶川地震的時候,也沒見你身先士卒去就救災”,“你這么有擔當,怎么當事人讓你干啥你干啥?這就是你的擔當?”
論格局、論情懷,為民比不上他們。當然,他們中也有有問題的,那是另一方面清除害群之馬的事。哪個群體都有好人有壞人。就像我批評死磕律師時,有人給我后臺留言:“律師間相互批評,讓人笑話。你看人家公檢法就不相互批評。”這真是多傻缺的一個觀點。我給他回了:“貪官,都是你這個小王八蛋去辦公室抓的?”“老子寫法律的時候,你還穿開襠褲呢。還敢跑我這里來撒野!”
言歸正傳。律師常使用和陷入兩個口號,而自己又沒有察覺。那就是“法治”和“正義”。
法治是什么?誰見過?拿誰都沒見過的標準,來對別人的工作說三道四,你自己不心虛嗎?別說什么法治不法治的,把法治換成法律,就把口號換成了標準,把無形的轉成了有形的。別逮住個“法治”口號,什么都往里塞,既沒說服力,又顯得很幼稚。
我發(fā)了些文章和視頻號,有人評價我為“正義的林律師”,還想委托我做他的案子。我給助理說:“凡是這樣叫的,一律拉黑。”“我代表不了正義,我甚至不知道什么叫正義。”
一個民事案件,想現(xiàn)在就拿走現(xiàn)錢,就做點讓步,只能拿走八千萬;如果想連本帶息都拿走,總共拿走一億兩千萬,就得簽還款計劃,用兩年時間還款。你怎么選?哪個是正義的?
一個刑事案件,想判緩刑,就得多退點贓;一點不退,判不了緩刑。你怎么選?哪個是正義的?
正義是啥?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擺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穩(wěn)定。”沒有任何一個人吃光占盡,而又沒有任何一個人被逼的沒有活路,這就是辯護的價值。
三、我們該怎樣看待法律?
談完法治與法律的關系,咱們該談談我們該怎么看待法律的事兒了。
要用學理觀點,法律至少有兩種功能,一個是評價標準,另一個是行為規(guī)范。前一個是用來看做的對不對,后一個是用來看該怎么做。一個是事后的,一個是事前的。
我曾寫過四篇法律變形記,分別是:立法中的法律變形,司法中的法律變形,執(zhí)法中以及辯護中的法律變形。實際上,法的運用過程,就是法律變形的過程。會有各種利益、訴求、人性的因素滲透到法的運用過程。
這些變形,有些是要容忍的,有些是不能容忍的。容忍與否,判斷標準就是:讓你倆調(diào)換位置,你能不能做到?能做到,那就不要容忍;不能做到,那就忍著并作談判和交換。
草菅人命、故意枉法、顛倒是非、法庭表演,甚至是騙我侮辱我智商,這些我不能容忍,所以我用斗爭的方式對待。但如果確有難處,而又處于法律的模糊和“自主掌握”地帶,那就要用交換和談判的方式解決。
說到這里,大家一定有種法律被解釋的雜亂無章的感覺。雜亂無章的不是法律,而是實踐。法律是非常成體系成系統(tǒng)的,而實踐是紛繁復雜的。執(zhí)法司法和辯護的過程,實際上是大家共同把法律作為行為標準,而不斷去追尋實現(xiàn)“法條規(guī)定”的過程。
從這個角度看,法律就是一幅優(yōu)美的圖畫,我們每個人都在用自己的努力,往上面描上自己的一筆。
立法干的主要是“工程師”和“畫家”的工作,為大家描繪一個美好的前景,然后教我們共同去實現(xiàn)。
所以,實踐中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問題是正常的。關鍵是:面對問題,你怎么做?你做了什么?
這些,留到后兩篇“刑辯體系之二和之三:我們該怎么樣看待司法、怎么樣看待律師”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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