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印江土家族苗族錦運配件銷售部申請執行陳祿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一案,因被執行人陳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人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陳祿,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縣龍津街道甲山村下寨組,公民身份證號碼:522226197002****16。
執行案號:(2025)黔0625執251號。
申請執行標的:10868元。
懸賞內容:查找被執行人陳祿的財產線索。
懸賞金發放條件
1、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藏匿、轉移的財產線索(本院與申請人掌握的財產線索不屬于懸賞范圍),經法院查實并執行到位的,將以實際到位金額的10%作為懸賞金獎勵給舉報人,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先舉報一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
2、舉報人員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線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情形的,不予發放懸賞金。
本院將對舉報人的身份人及舉報線索的相關情況嚴格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856-8061838
聯系人:田法官
本院地址:印江縣龍津街道司法路9號
特此公告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6日
主編|王 錢 責編|張振宇
編輯|程艷紅 整理 | 龍 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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