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十三歸”,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即“砍頭息”合法嗎,榆陽法院受理這樣一起不同以往的民間借貸案。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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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貸”網站通過該平臺為有融資需求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及有出借需求的個人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2018年3月11日,萬某向“某貸”平臺的工作人員申請借款。同日,萬某通過“某貸”平臺與多位案外人訂立《借款協議》,約定由多位案外人向萬某出資借款136580.39 元,并約定年利率為 11%,分36期還款,每月償還4471.47元;若未于約定的還款日足額還款,按照當月還款額的10%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按照合同金額的0.5%收取罰金等條款。2018年3月31日,萬某實際收到出借資金96000元。此后,萬某在償還4個月之后,便再未還款。
2021年4月,李某與“某貸”網站訂立《用戶債權權益確認保障協議》,約定,李某自主認領其在“某貸”平臺公布的匹配債權,并向萬某郵寄送達了《逾期催收通知函》,該筆債權已轉入至李某名下。萬某在簽收上述文件后未履行債務,李某便提起本次訴訟,要求萬某支付尚欠本金、利息、罰金及違約金共計238811.3元。
問題思考:債權轉讓只要通知到債務人就成功了嗎?
法院審理
萬某與多位案外人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力瑕疵,均合法有效,依約承擔繼續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李某經債權轉讓而獲得相應的債權,且已通知到萬某,該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萬某應向原告履行相應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萬某申請借款136580.39 元,但實際收到的出借資金為96000元,依照上述規定,本院認定借款本金為96000元。李某以本金136580.39 元主張債權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小貼士
在實務中,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利用自身的強勢優勢,在向借款人出借本金時預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的情形即“砍頭息”,這就相當于借款人尚未開始利用資金,就要承擔因需借貸產生的代價,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本金還本付息,有失公平。為平衡債務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減少套路貸詐騙案件發生,立法和司法均對于“砍頭息”的規制逐漸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借款本金以實際出借金額為準,預先扣除利息(即“砍頭息”)的行為違反公平原則,損害借款人權益。
作 者: 楊宏賓 郭萌萌 強慧雪
編 輯: 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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