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歷經2次刑拘2次取保,后獲緩刑
審理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侯某某與中山市A有限公司及股東馬某某(均另案起訴)商議后,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虛假走賬、資金回流等方式,由被告人侯某某經營的廣州市南沙區B經營部為中山市A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1張,金額共計人民幣1025458.4元,稅額共計人民幣133309.6元,價稅合計人民幣1158768元。后上述虛開的1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于抵扣稅款。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未羈押),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其罪行。2022年8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侯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再次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其罪行,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6月25日再次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1日再次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案發后,被告人侯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7500元。
2.辯護意見
被告人侯某某在開庭過程中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侯某某是從犯、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已退繳違法所得、主觀惡性較小,請求對被告人侯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3.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侯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侯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侯某某是從犯的意見,經查,被告人侯某某在與馬某某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地位和作用顯非次要、輔助,不屬于從犯,故對辯護人所提該點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所提侯某某是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已退繳違法所得、主觀惡性較小等意見,經查屬實,對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侯某某確有悔罪表現,符合法律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對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稅務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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