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師圈的新聞真是不斷,女律師被法院法警“背銬”事件不了了之,數個律所因為會費的問題公開發文懟律協,有律師公開聲明退出律協,有律所因為催收冒充司法人員被銀行罰款20萬元......又傳來了國內一流律所旗下的某地分所發生了合伙人搶公章的糾紛。
根據網上的說法,一方說是幾個合伙人在背后大佬的支持下,想要兼并該律所,一方說是因為一把手專權想要提拔自己人,引發了其他合伙人不滿而開會罷免。究竟誰說的對,局外人無從得知無法核實,但搶公章等舉動卻是網上可見視頻的。不管存在如何舉動,律師之間不走法律途徑的搶公章,就足以令人錯愕了。
律所內部爭奪領導權而內部矛盾公開化不算,僅是采用搶公章的方式爭奪領導權的,這幾年來卻是時有發生,公開現身網絡有據可查的,2023年有兩起,2024年有一起。
2024年8月份,北京市司法局還通報了一起律師因犯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給予該律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據稱,該律師還是一名律所主任,具體的涉案案情,未見裁判文書公開,外人不得而知。
引用網友評價某次律所發生撬財務室搶奪公章事件的留言是,“頂級律所之間的商戰如此的樸實無華”,本是向社會輸出法律規范、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行業,遇到內部領導層更迭、利益分配問題,不走自己本業的法律途徑,而是采用直接上手的搶公章行為,著實令人震驚。
這也是每次發生此類事件都引來不少關注和熱議的原因吧。也許正是如此,每次發生此類事件之后,后續的處理結果也未見公開,即便是涉事的各方及相關方面,也會認為如此這般實在是有損職業形象,需要及時止損。不過,從時隔不久就再再次發生上看,這招確實直接有效!
曾經有律師反思律師之間搶公章如此頻發的原因,除了巨大的利益紛爭牽涉到自己就會怎么有利有效怎么干、忘了對別人要求的規則和程序的人性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之外,法律規則上的缺陷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搶公章,貌似不好看,但往往卻是“最簡單、最合理、最有效維護自己權利的手段”,“搶了印章,搶了營業執照,就主動了!”搶公章貌似是財富和權力面前的撕破臉,但卻體現了法律規則在直接“上手”面前的無力。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而登記機關更具體的要求,只要涉及單位的登記變更,公章是必須的。這就意味著,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表需要公司蓋章。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第二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公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公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據此,現行法律及行政管理的規定上,無論是日常的業務辦理,還是包括法定代表人等單位事務的登記變更,都要求必須使用公章,沒有公章內外工作都沒有辦法推進。尤其是單位登記事項的變更,舊公章要上交封存或銷毀,才能刻制新的。登報舊章遺失聲明的,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權許可,需要前往案發地派出所報案,拿到報案回執再聯系報社登報。
可見,公章的重要性,律師行業也是如此。律師對外從事的每項業務,小至代理詞辯護詞的出具、每次開庭的出庭函、每次會見的證明函,都需要加蓋律所的公章。沒有了公章的允許使用和加蓋,不管是多大牌的律師,執業活動就會寸步難行,更別說收費創收了。
盡管平日里都是對他人要求依法辦事、依法解決糾紛,可涉及到律師行業的內部管理規范上,卻存在著諸多的管理空白、管理不規范的地方,連市面上公司管理制度都不及。
例如,屢屢發生的大型律所總所與分所矛盾引發的搶公章事件中,有據可查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以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其中均沒有關于律所分所公章變更的具體規定,也沒有關于分所與總所法律關系的規定,僅有“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其分所的執業活動經常進行檢查、指導,加強對其所屬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執業紀律監督,對不稱職的分所負責人和律師應當及時予以調離、免職或者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五)律師事務所決定停辦分所的;......”
此前的數年乃至現在,律師行業都在追求規模化、“跑馬占地”化。勢力強大的律所,急于擴大規模,在各地兼并設立分所,卻沒有制度上的規范,不得不發明了管委會等五花八門的沒有法律依據的管理形態,至于總所與分所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層面的規范。
市場經濟幾十年各行各業享受到了巨大發展紅利,律師行業也不例外。發展很容易掩蓋問題,可以讓人不去計較以往的得失,可一旦發展遭遇停滯或是瓶頸之后,大量被發展或是發展預期掩蓋的問題和矛盾,就會暴露出來。
律所內部屢屢發生的搶公章事件,不過正是規范不完善的表現之一罷了。真如此前本號每次在發生此類事件都預言過的,盡管事情鬧大了會引起各方的關注處理后續問題,可沒有制度性的建設和完善,不過是在等待著下一場搶公章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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