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已經生效,但被害人依然認為自己的維權訴求并未實現,生效的裁判并未保障其合法權益。此時雖然刑事裁判已經塵埃落定,但并不意味著被害人維權無門。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被害人也有諸多方式可以進一步救濟。
事實被認定但訴求未實現
被害人參與了刑事訴訟,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已經被刑事判決認定,但生效判決的內容沒有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并未實現其維權訴求,被害人對生效刑事裁判不服,包括對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認定、罪名定性、量刑、賠償金額等問題持有異議。此時,被害人可以對生效裁判提起申訴,包括向法院及檢察院提出申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0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所有的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有異議,都可以提出申訴。只要有充分的依據證明生效裁決確有錯誤,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
例如,“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10歲女童楊某于2018年10月4日下午,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某毅奸殺。案發后,楊某毅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公安局伯勞派出所自首。2019年7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某毅死刑。2020年3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撤銷了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根據楊某毅具有自首情節等案件具體情況,改判楊某毅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為此,被害人楊某的家屬不服生效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要求判處楊某毅死刑。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20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某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2021年2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毅執行死刑。
在該案中,刑事裁判認定了楊某毅的強奸殺人犯罪事實,也作出了有罪判決,但二審生效裁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害人家屬有異議,而后通過刑事申訴的方式得到了有效的救濟。
又如,張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該案中,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洪某(另案處理)、張某等人以廣州××分公司的名義,以投資咨詢為名,通過打電話邀約不特定客戶到公司參加投資講座等方式,向客戶宣傳常州××公司為增資擴大生產規模,委托廣州××分公司代為募集資金,客戶以每股人民幣5元的價格認購常州××公司股票,可獲得高額收益,洪某、張某等人則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詢費。洪某、張某等人通過這種方式收取被害人的投資款800多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800多萬元。據此,法院判決張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未經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批準,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從扣押在案的張某銀行存款中追繳8萬元的違法所得,按照比例退賠給各被害人。
在該案中,法院沒有判決張某應當以其個人合法財產退賠給各被害人,而是認為張某名下的存款屬于贓款或者違法所得的證據不足,因此張某名下的存款不予追繳,僅追繳有證據證明的張某違法所得8萬元。
被害人對刑事裁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定罪量刑均沒有異議,但對刑事追繳退賠的判項有異議,由于該案主犯在逃,被害人的投資款已經不知去向,無法追回,而張某等其余被告人并沒有足夠的資產可以退賠給被害人。刑事裁判的退賠追繳判項,導致被害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退賠的訴求落空,經濟損失并未挽回。因此董某等被害人對生效裁判不服,尋求律師的幫助。
此時,被害人提出理據充分的維權訴求,亦有相應的維權路徑。根據《刑法》第64條第1句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張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導致涉案800多萬元未被追回,犯罪行為嚴重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數眾多的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應當以所有被告人的個人財產對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承擔共同退賠責任。裁判僅僅判決張某等人以其違法所得為限進行追繳,退賠給被害人,并不妥當。據此,代理律師建議被害人向法院申請審判監督、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一方面,積極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等人名下的財產屬于贓款,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另一方面,提出明確主張,即便張某等人名下的財產不是贓款,張某等人侵犯被害人的財產,導致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也應當承擔共同退賠的法律責任。該案經過被害人的多次不懈申訴后,最終法院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主要審查張某名下銀行卡中的資金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能否用于退賠等問題。
再如,宋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被害單位系某包裝公司(工廠),被害單位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宋某系其工廠廠長,負責工廠的生產管理,將公司的生產原材料私自出售,并將所獲得的利益非法據為己有。涉案原材料的價值為79,500元,宋某銷售所得39,000元。公安機關以職務侵占罪刑事立案。后公訴機關以宋某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宋某認罪認罰。法院判決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宋某并未上訴,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在該案中,生效刑事裁判認定了指控的犯罪事實,但是,被害單位對裁判認定犯罪事實的罪名持異議,認為本案應當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但被告人與公訴機關達成認罪認罰協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也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對于被害單位提出的意見,法院、檢察院都沒有支持。
裁判生效后,被害人不斷申訴,重申被害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定性。宋某并沒有管理涉案原材料的職責權限,工廠的原材料由專人看管,宋某僅僅負責工廠車間的生產工作。宋某在工廠員工午休無人值班的時間,秘密盜取倒賣了工廠的原材料,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不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后檢察院支持被害單位的申訴,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抗訴認為:其一,從主體身份看,宋某雖然被稱為廠長,但實際上僅為生產二部的經理,僅負責公司生產二部的日常生產、人員管理,公司原材料的進出倉管理并不是他的權限。因此,他對被盜竊的原材料沒有管理的職權。其二,宋某將涉案的原材料占為己有,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中形成的熟悉作案環境的機會,將單位財物予以竊取,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其三,本案如按照原審判決認定的79,500元來量刑,認定盜竊罪應當處以2年4個月,并處罰金。原審判決卻僅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因此,本案罪名認定錯誤影響量刑,應當予以再審。
本案中,檢察院在與被告人宋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提出了判處宋某有期徒刑6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已全部支持了檢察院的指控內容。此時,檢察院的所有訴求都已經得到支持,沒有任何法院不予支持的內容,檢察院還能不能提出抗訴,認為法院全盤支持其指控內容作出的裁判確有錯誤,理論上還存在較大爭議。然而,從被害人維權的角度看,這不失為被害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有效救濟途徑。
參與訴訟但事實未被認定
被害人進行控告維權,并參與了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在刑事庭審中充分發表了意見。但最終法院生效裁判以沒有犯罪事實或證據不足、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原因,沒有認定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事實,或者僅認定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進而作出刑事判決,致被害人控告維權失敗,經濟損失未能挽回。 此時理論上被害人利益受損,也可以進行申訴。
例如,袁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一審判決認定袁某構成集資詐騙罪,并認定犯罪數額為170多萬元。對于其中被害人所主張的部分犯罪數額不予認定,法院認為“僅有被害人報案陳述,沒有相應轉賬憑證等其他證據佐證,且被告人未確認該數額的,不予認定,故公訴機關指控的報案人江×、潘××、徐××、龍××等相應數額不予認定”。在二審期間,雖然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又繼續向法院提交了諸多證據材料及訴求意見,要求認定其遭受袁某集資詐騙的犯罪金額,但是,二審法院對犯罪數額部分,維持了一審判決。二審階段,上訴人袁某將法院認定的170多萬元集資款全部退繳給法院,由法院就判決認定的被害人損失組織退賠。
裁判生效后,袁某到監獄服刑。在本案中部分人沒有被認定為被害人,以及部分被害人的損失沒有被認定為袁某的犯罪金額,被害人遭受損失,控告維權失敗,想要進一步維權,尋求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建議下,參與訴訟但未被裁判認定江×、潘××、徐××、龍××等被害人在刑事執行過程中,不斷向法院、檢察院進行申訴,要求進行審判監督,重審認定他們也是袁某集資詐騙案的被害人。結果,法院執行部門也比較慎重,遲遲未將袁某退賠的170多萬元發還給其他已經認定的被害人。江×、潘××、徐××、龍××等被害人除了信訪、申訴,還向公安機關繼續提出訴求,要求公安機關再次立案、要求檢察院提起補充起訴等,采取了諸多救濟手段。
首先,被害人不宜向公安機關繼續控告。本案所有被害人的刑事控告,公安機關都已經受理、立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不屬于公安機關遺漏偵查,所以被害人不能再次要求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其次,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本案江×等人遭受集資詐騙的事實,不屬于檢察院遺漏審查起訴或者不予支持的事實,因此,被害人也不能要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生效刑事判決提出抗訴。
最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訴。江×等人遭受集資詐騙的事實已經經過法院的審判,最后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如果原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況,則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因此,被害人可以原審判決確有錯誤、訴訟程序違法等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訴。
對于生效裁判不服,向檢察院及法院申訴的,其成功率取決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材料。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情況下,向檢察院及法院申訴,已經是被害人可選的有限救濟途徑。
例如,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一審判決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判處徐某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向檢察院進行申訴,檢察院重新審查后,支持了被害人王某甲的申訴,對被害人王某甲遭受詐騙的犯罪事實進行補充起訴。裁判文書顯示:“公訴機關因王某甲等人不服本院(2012)紹越刑初字第568號刑事判決書進行申訴,經重新審查,發現被告人徐某有遺漏的罪行應當一并起訴和審理,故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紹越檢刑訴(2012)552號起訴書作如下補充:2011年1月,被告人徐某因資不抵債,向被害人王某甲謊稱需要幫助朋友轉貸,要求王某甲以其名義從銀行貸款300萬元并轉借給其使用……”
裁判生效后才發起的維權
被害人由于各種原因并未及時參與被告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等到被告人犯罪案件的裁判生效后,被害人才發現自己原來也是該案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才開始進行維權救濟。由于被害人沒有及時介入,生效刑事裁判并未審判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遺漏了犯罪人的部分犯罪事實。此時,被害人該如何介入控告維權,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各地、各案件的裁判觀點往往并不統一。
有觀點認為,這屬于生效裁判遺漏犯罪事實的情況,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對應的救濟措施是,被害人向檢察院或者法院對生效裁判進行申訴,以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還有觀點認為,在性質上,這屬于生效裁判遺漏犯罪事實的情況,應當進行重新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最后再對被告人進行數罪并罰。對應的救濟措施是,被害人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由公安機關再次發起案件的刑事立案、偵查,偵查終結之后將案件證據材料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移送法院審判。
我們傾向于認為,被害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才后知后覺介入維權,應當進行刑事控告,司法機關對新的犯罪事實進行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
其一,原審判決并沒有錯誤。原審判決根據檢察院的指控事實、證據作出裁決,新的犯罪事實在原審判決時尚未被發現,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原審判決并沒有錯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基本原因是原審判決確有錯誤。
其二,漏罪是否確鑿需要偵查。原審判決遺漏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需要公安機關介入進行偵查取證,搜集證據材料,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否則,新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尚未完成,直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難以查清犯罪事實作出裁決。
其三,漏罪的數罪并罰不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宣告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并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3號)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論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屬于同種罪,都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因此,對于裁判生效以后發現漏罪的處理,無論是同種漏罪還是異種漏罪,依法都應當進行數罪并罰,而數罪并罰都是“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完全不需要也不應當撤銷原審判決。如果在裁判生效以后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則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處理。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才發現漏罪,則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只能針對漏罪單獨進行定罪處罰。
例如,劉某等人被集資詐騙控告維權案:
根據多個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王某設立了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并以該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公安機關破案后,認定的集資金額是750萬元,被害人人數是33人。法院對該集資事實作出生效判決,認定王某設立該投資公司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行為,詐騙人數為33人,集資詐騙金額為750萬元。
然而,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劉某等被害人才查到相關案件信息,發現王某及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實,才知悉他們遭受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侵害,于是介入控告維權。
這種情況就屬于遺漏犯罪事實的情況,而并非同一個犯罪事實,生效裁判并沒有錯誤,被害人不宜對生效裁判以提出申訴的方式進行維權,而以其遭受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進行刑事控告維權更加符合法律規定。于是,在代理律師的協助下,劉某等被害人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后陸陸續續有109名被害人進行報案,均聲稱自己也遭到詐騙,也是王某利用這個投資公司進行集資詐騙的被害人,涉案金額達到2000萬元。此時,公安機關應當對遺漏的犯罪事實進行重新立案偵查。
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理論上是比較適當的。王某利用該投資公司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不論認定為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對每一個被害人進行集資詐騙,實際上都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王某連續對多人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行為,屬于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在刑法理論上屬于連續犯。連續犯,本來就是數個犯罪行為,當作一個犯罪處理而已。因此,此類遺漏的犯罪事實往往都會被當作為獨立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實行數罪并罰。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刑事風險防范》、《如何應對刑事危機》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