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案外人能否以借名買房為由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解答」
有可能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實際上是一種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是否停止或許可繼續執行,取決于執行標的的真實權屬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可知,物權法規定物權的設立或轉讓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公示方式來對抗第三人。故而,借名買房的行為僅在轉讓人與受讓人,買賣雙方的內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一般情況下,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故借名人對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承擔過錯,不能阻止執行。
據此,案外人以其與被執行人存在借名登記關系,其系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由,請求對該標的物停止執行并確認所有權的,法院一般上不予支持。
但是案外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只是名義產權人、案外人才是真正產權人,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譬如實際所有權人能夠證明涉案房屋購買過程、支付房款、實際占有使用的證據,且購買房屋、支付房款的行為均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即案外人借名買房的行為不具有雙方惡意串通偽造證據逃避執行的可能性,且案外人自購房后確實實際占有、使用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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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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