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安康市紫陽縣洞河鎮村民老張與王大娘是多年鄰居。2024年5月,王大娘認為老張將南瓜苗種在了自己的地界,遂拔掉秧苗,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后來,老張駕駛三輪車載著孫女回家,沒想到快到家時,王大娘站在石堆處叫停老張并進行辱罵。老張停車后將手機交由孫女進行拍攝,王大娘隨即走到三輪車前警告不許拍攝,并出手搶奪手機。在搶奪過程中,王大娘用拳頭擊打老張身體數下,并誤擊中其孫女頭部一拳,手機也摔壞。隨后,雙方互相抓住對方衣服扭扯。過程中,雙方一起滑倒并摔至約三米高的公路下,造成老張受傷。
當晚老張前往紫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唇裂傷,多處軟組織損傷。紫陽縣公安局經調查后于2024年7月作出行政處罰,對王大娘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決定,王大娘簽收后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來,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老張遂訴至紫陽縣法院,要求王大娘賠償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9166元。
法院審理
2025年3月,紫陽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老張、王大娘因鄰里關系處理不當引發爭吵,進而發展至王大娘蓄意守候、攔截老張并進行辱罵,在搶奪手機過程中毆打老張并致其輕微傷害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及擴大存在過錯,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老張主張的損失及法律規定,本院最終依法判決:王大娘賠償老張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內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交通住宿費以及損壞的手機賠償費,共計4916.33元。
(來源:安康綜合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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