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使用微信、支付寶轉賬越來越便捷,但與此同時,因操作失誤導致的轉錯款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日,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大安中心人民法庭就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轉錯款導致的不當得利糾紛。
趙某與茍某曾系生意上的伙伴。2023年6月趙某通過微信將準備轉給另一朋友的10780元誤轉入茍某微信,茍某收款后一直推脫拒絕返還,趙某無奈以不當得利將趙某訴至法院。茍某辯稱該微信連同綁定的電話卡其在2022年10月已送給他人使用,其并未收到該轉賬款項,故不應由其返還。自糾紛產生以來,雙方經多次協商還款事宜未果,矛盾也日益加深。
法庭審理
庭審中,茍某認可趙某轉入款項的微信系其實名注冊,并曾在與趙某生意往來中使用該微信用于轉賬,雖辯稱案涉款項轉入前其早已將該微信連同綁定的電話卡送給他人使用,但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茍某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趙某轉款10780元,導致趙某遭受損失,其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承辦法官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調解,茍某認識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及支付賬戶等,趙某也認識到其未經核實誤轉款項自身存在疏忽,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茍某返還趙某10000元。
法官釋法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致他人受損,應當返還。本案中,趙某誤轉款至茍某實名賬戶,茍某賬戶實際收到款項卻無交易基礎,符合“得利無法律依據”要件,依法負有返還義務。即便茍某主張賬戶已轉增,但并未舉證實際控制權已發生轉移,其作為賬戶登記主體仍應承擔法律責任。微信作為實名制金融工具,用戶負有妥善管理義務。茍某若擅自轉增賬戶,不僅違反金融監管規定,更需對賬戶后續風險擔責。趙某因疏忽誤轉款項,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電子支付需審慎核對信息,避免操作失誤,用戶亦須嚴格履行賬戶保管義務,非法處置賬戶將面臨法律風險。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夏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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