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接觸到這樣一起案件:
出生于1998年的小美與小文原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在交往期間,小文在小美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偷錄了不少小美的不雅照片、視頻。
2023年底,小美與小文分手,后與大武戀愛,2024年3月雙方已談婚論嫁。
小文出于報復,在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間,多次以威脅、恐嚇、跟蹤、聲稱要向小妹家人及大武公開不雅照片等方式,以隱私信息為籌碼對小美實施精神控制與勒索,強迫小美與其發生性關系。
小美性格懦弱,害怕不雅照被公開后的“社死”和戀愛失敗的后果,在巨大的心理壓力下,不得不與小文發生多次性關系。
具體為:
1、2024年4月至5月,小文以添加大武微信并發送不雅照片為由威脅小美與其發生性關系,小美被迫妥協并與其在A酒店發生性關系。
2、2024年12月,小文跟蹤到小美的工作地點,頻繁騷擾并威脅“不見面就到店內鬧事”。小美被迫與小文見面后,小文強行將小美帶至B酒店地下車庫,在車內與小美發生性關系。
3、2025年2月24日,小文在小美家附近路口堵截并跟蹤小美車輛,以別車等方式逼迫小美停車,要求其外出開房,遭拒絕后再次以公開不雅照片威脅,小美迫于無奈與其在B酒店發生性關系。
4、2025年3月3日,由于小美多次要求小文刪除不雅照,小文假意答應,要求小美到C酒店房間與其見面協商刪照片。小美到C酒店房間后,小文再次以公開不雅照片為由,脅迫小美與其發生性關系。事后,小文托詞拒絕刪除照片,并威脅小美每月應至少與其發生性關系四次。
忍無可忍的小美于2025年3月5日報警,公安機關受理后,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某公(刑)不立字【2025】59號”不立案決定。
因為小美由于情緒比較激動,所以說的情況也不是特別有條理,上述內容是我在聽了介紹后整理出的基本案情。
當然,以上案情也只是小美的單方陳述,不代表公安機關實際調查的事實和證據。
但是,不管怎么說,公安機關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已經做出了不立案決定。
說心里話,根據我這么多年的公安工作和律師刑事業務經驗,公安機關對對女性的強奸指控實際上是非常重視的,會圍繞女方提供的線索做大量的調查走訪,只有在查到與女方陳述比較大出入的證據后,才會做出不立案決定。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會圍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雙方的表現,根據事實和證據,運用邏輯和推理,來判斷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愿”。
結合這起案件,下面簡單說一下判斷的標準。
一、事前
雙方的關系如何;
雙方是怎么約到賓館見面的;
男方提出在賓館見面,女方有沒有明確拒絕;
雙方在社交賬號中有沒有打情罵俏的情形;
二、事中
是否存在男方對女方表達愛慕、好感,女方未拒絕的藕斷絲連的情形;
是否存在男方在微信聊天中有多次的曖昧語言、性暗示,女方未表示反感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在微信中還稱呼男方“老公”、“親愛的”的情形,或者 女方不反感男方稱之為“老婆、親愛的、寶貝”的情形;
是否存在男方組織飯局、派對或者其他社交活動,女方均積極響應、參與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有頻繁電話聯系或微信互動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接受男方1314、520等特殊意義的紅包的情形;
是否多次開房中,存在女方有條件離開,但仍留在現場的情形;
是否存在酒店大堂、過道監控顯示二人手挽手進入房間的情形;
是否存在發生性關系前,女方有卸妝、洗澡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內衣褲有沒有破損、身體有沒有傷痕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有電話報警可能,未撥打電話報警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有離開現場的可能,始終未離開現場的情形。
是否存在男方體表有明顯吻痕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未呼喊,周邊人員也未聽到呼救的情形;
是否存在在男方的耳部、胸部、背部有口紅印跡的情形;
是否存在雙方使用女上位、 背入式等較特殊體位 性交的情形;
三、事后
是否存在性交后,男方沉睡,女方醒著卻不離開現場的情形;
是否存在女方離開現場后,未報警,又主動返回現場的情形;
是否存在性交后,女方收取男方微信紅包、轉賬等情形;
是否存在性交后,雙方自拍合影,甚至一起吃東西的情形。
四、其他
考慮到本案還存在女方已談婚論嫁的情況,所以不得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小美在與大武戀愛期間,與前男友小文依舊藕斷絲連,長期發生關系,但被撞破后,為維持和大武的關系,不得不聲稱是遭到小文的威脅而與其發生性關系。
如果在報警的時間點上有上述情形,那對小美的報警動機和事實描述也要存疑。
最后總結一下:
女孩子(男孩子)出門在外,要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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