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股權律師|股權轉讓糾紛的一般裁判規則
——基于真實案例的實證分析
股權轉讓糾紛是公司訴訟中的高頻爭議類型。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近年典型案例為基礎,系統梳理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六項核心裁判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風險防范指引。
一、未經審批的涉外股權轉讓協議效力認定
裁判規則
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股權轉讓,未經商務部門批準,協議成立但未生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報批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45號判決認定,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因未履行審批程序而未生效,但轉讓方故意阻礙條件成就,需賠償受讓方合理損失。
二、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轉讓行為效力
裁判規則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未依法通知其他股東或虛構轉讓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主張按"同等條件"購買
2."同等條件"需綜合考量價格、支付方式、擔保措施等要素
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3853號判決指出,轉讓方在通知中虛報轉讓價格(高于實際交易價20%),構成惡意規避優先購買權,判令支持其他股東按實際交易條件行使權利。
三、股權代持關系的司法審查標準
裁判規則
1.一般代持協議有效,但規避金融監管、公務員持股等強制性規定的無效
2.隱名股東顯名化需證明"雙重合意":代持合意+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8號判決認定,為規避商業銀行股東資格限制的代持協議無效,名義股東取得的股權收益應予收繳。
四、轉讓方瑕疵擔保責任的認定
裁判規則
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重大債務或資產瑕疵的,受讓方可主張:
1.減少轉讓價款(《民法典》第582條)
2.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民法典》第563條)
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終581號判決支持受讓方解除合同請求,因轉讓方隱瞞公司對外擔保債務達注冊資本3倍,構成根本違約。
五、陰陽合同的法律后果
裁判規則
1.為避稅簽訂"陰陽合同"的,應以真實交易價格認定合同權利義務
2.稅務違法行為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效力
典型案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2671號判決明確,工商備案的1000萬元轉讓價與實際5000萬元交易價不符,應按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合同內容。
六、股權變更登記與違約責任
裁判規則
1.轉讓方拒不配合變更登記的,受讓方可訴請強制履行
2.逾期履行登記義務的,應按日承擔違約金(一般參照LPR的1.3-1.5倍)
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1542號判令轉讓方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止。
實務建議
1.盡職調查:重點核查目標公司或有債務、股東出資情況
2.條款設計:明確約定"陳述與保證條款""違約責任條款"
3.程序合規:嚴格履行通知義務,規范審批流程
4.證據留存:完整保存交易磋商記錄、付款憑證等材料
#廣州股權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