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臨沭縣戴家河村,一片2.1畝的承包地已荒蕪十六載。這里本應矗立著戴振杰的養雞大棚,如今卻只余雜草叢生。2011年的一紙“《土地轉讓合同》”非但未能化解矛盾,反而將村委會的侵權行為合法化,暴露出農村土地治理中的深層痼疾。
一紙合同背后的雙重困境
戴振杰的《土地承包合同》明確約定2.1畝土地承包期從2006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用于養殖經營;2007年續簽的1.3畝《雞棚合同》亦在有效期內。然而2008年正月,村委會在未與承包方協商的情況下,強行拆除養雞大棚,致使土地閑置至今。
"2007年新換屆后村負責人戴震山帶領四個人,像土匪一樣手里拿著鈍器又是砸雞棚的門、窗、屋頂、導致里面的雞四處亂飛,還把雞棚到外面唯一的路用石頭和黃土堵塞。"戴振杰手持當年換屆后(戴震山換屆后)戴家河村書記負責人戴振忠給戴振杰出具的調查違約造成損失賠償證明,因為當時戴家河村里沒錢只能欠著戴振杰,只是給戴振杰出具了賠償證明,有村委會公章的賠償證明,聲音顫抖。更令人費解的是,村委會于2011年補簽的轉讓合同,竟將早已被破壞的養殖設施列為"現狀轉讓",這種"先斬后奏"的操作被法律專家直指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自愿有償原則。
2011年新上任戴家河書記負責人戴振忠答應賠償戴振杰損失,因為村里沒錢而出具賠償戴振杰證明 ,但至今戴振杰沒能拿到賠償款。
法律失效暴露治理三重矛盾
根據農業農村部數據,2024年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達32.7萬件,同比激增18%。戴家河事件恰是這類矛盾的典型縮影:
權力邊界模糊化讓村委會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村委會將集體土地視作"自留地"任意處置。北京農權律師聯盟主任律師武小剛指出:"《民法典》第153條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村委會的'權力任性'已突破法律底線。"
補償機制空轉化則使農民權益淪為紙上談兵。盡管戴振杰的土地經營權證仍合法有效,但其主張的百余萬元經濟損失16年來,始終未獲補償。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調研顯示,72.3%的土地糾紛中存在補償標準缺失問題,部分地區的補償金甚至不足實際損失的10%。
救濟渠道梗阻化加劇了維權困境。從行政調解到司法訴訟,戴振杰的維權路走了16年仍無實質進展。這種"程序空轉"現象并非孤例,西南政法大學土地制度研究中心統計發現,涉及村委會的土地糾紛案件平均審理周期長達3.2年。
重構基層治理的破局之道
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戴家河村的土地荒蕪猶如一記警鐘。專家建議從三方面重構治理邏輯:
權力清單制度化迫在眉睫。應建立村級組織土地管理權責清單,明確土地發包、流轉等12項核心權力的行使邊界。浙江德清試點的"村級小微權力36條"經驗顯示,規范流程可使土地糾紛下降41%。
補償體系標準化勢在必行。需制定全國統一的土地侵權損失評估細則,建立包含直接損失、預期收益、精神損害的立體化補償模型。江蘇鹽城推行的"土地仲裁+專業評估"模式,已實現補償到位率提升至89%。
司法保障專業化刻不容緩。建議在基層法院設立土地糾紛專門法庭,建立"仲裁前置+司法確認"的裁審銜接機制。湖南瀏陽試點的"三農巡回法庭"實踐證明,專業化審判可使土地案件執結率提高至92%。
站在戴家河村的荒地上,枯黃的雜草在風中搖曳。這片土地見證的不僅是個人權益的消逝,更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必經陣痛。當法治真正成為丈量權力的標尺,當制度能夠守護農民最質樸的期待,鄉村振興的藍圖方能在堅實的土地根基上徐徐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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