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作為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是否還需承擔清償責任?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免除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但這一原則在執行程序中可能因遺產的實際管理、權利歸屬等因素發生效力沖突。在司法實踐中,當被執行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時,是否仍需承擔清償責任?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繼承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以其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海淀法院審理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某某、劉某南、武漢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趙某某未表示放棄繼承,后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20477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趙某某在繼承其父親遺產范圍內向原告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償還欠款一千一百九十萬元。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請執行,海淀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二、執行過程中,海淀法院對趙某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趙某某向海淀法院提出異議,主張其放棄繼承趙某全部遺產,請求終止(2021)京0108執5717號案件對趙某某的執行,并依法解封趙某某被凍結的全部銀行賬號。
三、根據海淀法院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示信息查詢的信息顯示:被繼承人趙某任股東的公司包括:武漢某公司,海淀法院以(2021)京0108執5717號案件凍結趙某出資2450萬元;寧波某節能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海淀法院以(2018)京0108民初20477號案件凍結趙某名下2400萬元出資,后于2021年5月31日以(2021)京0108執5717號案件續行凍結;泰州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凍結,后由海淀法院輪候凍結;廣州某節能技術有限公司。此外,因武漢某公司資不抵債,出資人權益調整為零,由重整方受讓該公司全部股權。
四、審查中,趙某某為證明其已放棄趙某遺產,向法院提交公證書,證明趙某某放棄繼承登記于趙某名下的武漢某公司49%股權、泰州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15%股權、廣州某節能技術有限公司50%股權、寧波某節能設備制造有限公司30%股權。趙某某還主張武漢某公司、泰州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寧波某節能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均破產了,廣州某公司的股權其不知情,并向法院再次明確表示,其愿意放棄對趙某所有財產的繼承權。
五、海淀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京0108執異959號執行裁定:駁回趙某某的異議請求。復議申請人趙某某不服海淀法院(2021)京0108執異959號執行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復議。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京01執復216號執行裁定: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8執異959號執行裁定;二、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趙某某名下銀行賬戶的查封凍結行為。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作為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是否還需承擔清償責任?審理法院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2、本案中,生效判決書明確趙某某在繼承趙某遺產范圍內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償還欠款一千一百九十萬元,現趙某遺產尚未處理,趙某某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所有財產的繼承權,該行為致使趙某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前提不存在,趙某某對其父所負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的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以其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在沒有證據證明有其遺產或其遺產的變價款已轉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時,不宜對被執行人名下個人財產采取查封、凍結等執行措施。
2.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已取得財產利益的處分行為。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后,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前提不存在,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以繼承遺產范圍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后,是否應繼續執行該被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本案中,生效判決書明確趙某某在繼承趙某遺產范圍內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償還欠款一千一百九十萬元,現趙某遺產尚未處理,趙某某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所有財產的繼承權,該行為致使趙某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前提不存在,趙某某對其父所負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另外,沒有證據證明在趙某某父親死亡后,有其遺產或其遺產的變價款存入趙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故海淀法院凍結趙某某名下銀行賬戶的執行行為于法無據,依法予以糾正。趙某某所提復議理由成立,北京一中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17
趙某某與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執復216號】
裁判規則: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的,雖然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而不是直接執行遺產。即法院的執行不能繞過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相較于前置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而言,在變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審查指定遺產管理人事實,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利于縮短糾紛解決的時間周期。兩個程序都是非訴程序,融合審查既符合訴的合并理論,也契合一次性實質解決糾紛的理念。
案例:某銀行申請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被執行人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5執異112號】(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300-002)
大興區人民法院認為: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被執行人張某死亡后,其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變更后的被執行人。
第一,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因此,繼承開始后,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都會存在遺產管理人。
第二,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在遺產分割前,即便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變更主體分別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的遺產管理人、共同繼承人、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三,本案中,張某生前并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沒有推選遺產管理人,且共同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此時應當由張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并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張某生前住所地為北京市永旺路,對應的民政部門為北京市某區民政局,故應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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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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