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13時許
許某(16歲)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
后載郭某(15歲)
沿路右側行駛至
月塘鎮月埔小學門口路段時與正在通過斑馬線的
吳某(13歲)駕駛莆田牌照二輪摩托車
發生碰撞
造成許某、郭某、吳某三人受傷
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因許某超速行駛、吳某橫穿道路
雙方負同等責任
近年來
騎行電動自行車低齡化現象日益突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騎行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
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若未成年人發生事故
所有的損失和賠償由監護人承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常常出現違法駕駛行為
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不注意觀察、減速
未成年學生載同學在路口未觀察減速,撞到正在橫過斑馬線的兩名兒童。
隨意變道
未成年學生騎行電動自行車載著同學,未注意觀察道路車流情況,隨意變道,與同方向一車道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
違法載人
未成年學生搭載同學,未靠右行駛,與對向一輛轎車相撞。
追逐打鬧
未成年學生騎行電動自行車搭載同學,與同車道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同學嬉戲打鬧,追尾前方小車。
少年兒童的交通安全
牽動著所有人的心
交通安全與孩子們的健康成長息息相關
作為監護人
有責任履行好監護職責
加強對孩子們的安全教育、監管
作為駕駛人員
駕車時心懷一份社會責任
保持高度安全意識、防范意識
遵規守法,平安出行
▌編輯:小吳同學
▌校對:小陳同學
▌審核:蔡蔡子
▌來源:閩中網轉自莆田交警
▌法律顧問:陳少東律師(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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